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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乙○○」名義簽名共拾枚、指印共拾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乙○○」名義簽名共拾枚、指印共拾貳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21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1 年7月11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2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1年7月12 日釋放出所。詎竟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6年4月13日凌晨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路邊其所乘坐之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而為警於同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1100號前當場查獲。

㈡嗣甲○○經警帶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詢問時,因誤以為其另案已遭通緝,故為掩飾真實身分,竟基於冒用乙○○名義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佯以其胞弟「乙○○」之名義接受詢問,並於警詢筆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通知單上,偽簽「乙○○」之署名並按捺指印後,嗣於同日下午 3時20分許,解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復基於上開犯意偽簽「乙○○」之署名於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上,足生損害於乙○○及檢、警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因乙○○到案後表示係遭甲○○冒用名義應訊,經將甲○○於警詢時所按押之指紋卡片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㈠本案被告甲○○是基於單一冒用乙○○名義之犯意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再論以偽造署押罪,已由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㈡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 日之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規定: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偽造署押之文件              │      偽造署押數量      │
│    │                                │    (應沒收之署押)    │
├──┼────────────────┼────────────┤
│    │96年4月13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 │「乙○○」名義簽名2枚、 │
│ 1  │分局高明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1份 │指印6枚                 │
│    │(96年度毒偵字第2300號卷第7頁至 │                        │
│    │第9頁)                         │                        │
├──┼────────────────┼────────────┤
│ 2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96年度 │「乙○○」名義簽名1枚、 │
│    │毒偵字第2300號卷第10頁)        │指印1枚                 │
├──┼────────────────┼────────────┤
│ 3  │指認照片2張之資料表1份          │「乙○○」名義簽名1枚、 │
│    │(96年度毒偵字第2300號卷第11頁)│指印1枚                 │
│    │                                │                        │
├──┼────────────────┼────────────┤
│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檢體監管│「乙○○」名義簽名1枚、 │
│    │紀錄表1份(96年度毒偵字第2300號 │指印1枚                 │
│    │卷第28頁)                      │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乙○○」名義簽名2枚、 │
│ 5  │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2份(96年度毒 │ 指印2枚                │
│    │偵字第2300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  │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乙○○」名義簽名1枚、 │
│ 6  │所製作之權利告知通知書1份(96年 │ 指印1枚                │
│    │度毒偵字第2300號卷第32頁)      │                        │
│    │                                │                        │
├──┼────────────────┼────────────┤
│    │96年4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乙○○」名義簽名1枚   │
│ 7  │署所製作之偵訊筆錄1份(96年度毒 │                        │
│    │偵字第2300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                        │
├──┼────────────────┼────────────┤
│    │證人結文1份(96年度毒偵字第2300 │「乙○○」名義簽名1枚   │
│ 8  │號卷第37頁)                    │                        │
├──┴────────────────┼────────────┤
│         總          計               │「乙○○」名義簽名10枚、│
│                                      │指印12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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