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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55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43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裁定減刑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1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上開各罪經入監接續執行後,已於97年8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行為。嗣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為警查獲後,主動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查隊警員楚慶權、陳瑞榮自首所犯如附表所示,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之贓物犯行並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侯冠如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扣案之鑰匙1 把。

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 紙、現場採證相片8 幀、被告指認黃枝杰涉犯竊盜犯行之指證相片1 幀。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寄藏贓物罪、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上揭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被告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在有偵查職權之機關尚未發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犯行前,主動供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犯行,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再觀之全案卷證,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為警查獲時,有足以讓承辦警員對於被告涉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犯行,客觀上存有合理懷疑之確切根據,是關於被告所涉之贓物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之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原不宜寬縱,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2 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於定應執行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6 號及第662 號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依上揭解釋意旨,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鑰匙1 把,為被告所有供其竊取車牌號碼GGR-540 號重型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4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及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及所得財物│主文              │
│號│                  │      │                  │                  │
├─┼─────────┼───┼─────────┼─────────┤
│一│98年8 月27日晚間8 │侯冠如│乙○○明知車牌號碼│乙○○寄藏贓物,累│
│  │時許至98年9 月2 日│      │AZ6-562 號重型機車│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晚間11時50分許之某│      │1 台,係黃枝杰於98│,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在臺灣地區某不│      │年8 月27日晚間8 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詳處所            │      │許,在桃園縣大溪鎮│。                │
│  │                  │      │和二路29巷內竊取(│                  │
│  │                  │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
│  │                  │      │,係來路不明之贓物│                  │
│  │                  │      │,竟仍基於寄藏贓物│                  │
│  │                  │      │之犯意,予以收受後│                  │
│  │                  │      │代為保管。        │                  │
├─┼─────────┼───┼─────────┼─────────┤
│二│98年9 月1 日凌晨1 │甲○○│乙○○以自己所有之│乙○○竊盜,累犯,│
│ │時許,在桃園縣大溪│   │鑰匙1 把,竊取車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鎮○○○路15號前  │   │號碼GGR-540 號重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機車1 台,得手後供│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己代步使用。嗣於98│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  │                  │      │年9 月2 日晚間11時│                  │
│  │                  │      │50分許,乙○○騎乘│                  │
│  │                  │      │上揭竊得之重型機車│                  │
│  │                  │      │行經桃園縣大溪鎮慈│                  │
│  │                  │      │湖路190 巷15弄6 號│                  │
│  │                  │      │前為警查獲,並扣得│                  │
│  │                  │      │其所有供竊取上揭重│                  │
│  │                  │      │型機車所用之鑰匙1 │                  │
│  │                  │      │把。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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