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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72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7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簽名署押各壹枚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如附表所示二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乙○○曾經為同事關係,因甲○○之拜託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甲○○乃得以暫借住於乙○○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五二八巷二0二弄一八二號住處,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三次於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之時間,在乙○○前揭住處之房間內,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於皮包內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信用卡三張。

二、甲○○於竊取乙○○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三張後,另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三、二

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二各該卡別,先後至該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

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所示之特約商店,各刷卡消費購買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五、

二十七、二十八所示之金額商品,另同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之犯意,而於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

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持如附表二各該別,至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各刷卡以支付附表二編號編號一、四、十三、十六、

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金額之消費利益,並各在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乙○○」之簽名署押,用以偽造表明乃「乙○○」刷卡購物消費或支付消費利益,且「乙○○」已收受該等信用卡特約商店所交付之消費標的或利益,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之簽帳單私文書後,持交上開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之,致使上開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均誤認確為「乙○○」持卡消費,因而分別將財物交付或提供利益予甲○○,而足以生損害於「乙○○」、臺新銀行及花旗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特約商店﹙詳細之刷卡時間、消費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持如附表三所示竊得之乙○○卡別,於附表三所示自動付款設備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各詐得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三及四所示之款項。嗣因甲○○盜刷、盜領之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累積款項為新臺幣(下同)六萬九千一百零八元而均未還款予臺新銀行、花旗銀行,經臺新銀行、花旗銀行向乙○○催收帳款,乙○○始知其信用卡遭盜刷、盜領乃報警處理,經警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十七時許,前往甲○○所暫住之乙○○前揭住處內對甲○○進行搜索,因而在甲○○身上起獲乙○○遭竊之臺新銀行大潤發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花旗銀行CITI CASH BANK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而偵悉上情。

四、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及偵查時、本院訊問中均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本院訊問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害人乙○○所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冒用明細表、臺新銀行大潤發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冒用明細表、美商花旗銀行電話理財中心提供花旗銀行CITI CASH BANK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列印資料及遭冒用明細表、於被告甲○○身上起獲之被害人乙○○遭竊臺新銀行大潤發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花旗銀行CITI CASH BANK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影本與照片一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甲○○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查被告竊取被害人乙○○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被告甲○○另先後三十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假冒「乙○○」名義,盜刷簽帳消費,並於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乙○○」署押後持交商店店員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提供利益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至被告甲○○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乙○○信用卡,於如附表三所示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

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之行為,及附表三所示之各次行為,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係以所竊取之信用卡盜刷以支付各該特約商店提供之運輸、娛樂、住宿之服務,並非由該特約商店交付財物,詳如各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所示,其行為應屬詐得利益,另被告甲○○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係以持所竊得之信用卡於附表三所示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後以預借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其行為應屬於由自動付款設備非法取財而非係向特約商店取得財物,準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起訴之意旨均容有誤會,惟因本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甲○○在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乙○○」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先後三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乙○○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信用卡,另被告甲○○先後三十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十九次詐欺取財、十一次詐欺得利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地點,皆不同一,其犯意顯然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甲○○於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為先後二次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係於同一時間於同一自動櫃員機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二次預借現金,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至附表三編號一、二、三及四,總計三次之犯行,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甲○○於附表二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同時,亦於各次觸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是被告甲○○以一盜刷消費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僅從一重處斷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茲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害人乙○○所受損失,暨被告甲○○犯後坦承犯行,且現已與被害人乙○○達成民事和解,此據被害人乙○○證述在卷等一切情狀,就其前開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詳如前揭被告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佐,本院認為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被告甲○○業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願意支付被害人乙○○和解之金額,足見被告甲○○尚有悔改贖過之決心,另觀諸被害人乙○○於本院庭訊時亦表示願意給被告甲○○一個緩刑之機會,是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甲○○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故上開對被告甲○○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緩刑四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雖已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各特約商店所有,惟其上偽造之「乙○○」簽名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論屬於被告甲○○與否均宣告沒收,至被告甲○○因盜刷而取得之顧客存根聯簽帳單,雖屬被告甲○○因犯罪所得之物,惟均業已滅失而不存在,此據被告甲○○供明在卷(詳偵查卷第十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一併敘明。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除涉犯詐欺罪嫌外,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並與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等語。經查本件被告甲○○就附表三所示犯行,係持所竊取之被害人乙○○信用卡持往如附表三所示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詳如前述,被告甲○○於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之前,並無事先簽造被害人乙○○之簽帳單並持以行使,綜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此部分尚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乙節,尚屬不能證明,惟因此部分與檢察官業經起訴而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屬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如主文所示,此有本院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爰審酌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爰於被告甲○○願受科刑之範圍內量刑如主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甲○○對於本件不得上訴;至聲請人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竊取時間   │信用卡行別  │信用卡號碼          │
│號│            │            │                    │
├─┼──────┼──────┼──────────┤
│一│九十七年七月│臺新銀行信用│0000000000│
│ │十八日上午八│卡         │三八三二0七號      │
│  │時許        │            │                    │
├─┼──────┼──────┼──────────┤
│二│九十七年七月│臺新銀行大潤│0000000000│
│  │十九日上午十│發卡        │九八四七00號      │
│  │一時許      │            │                    │
├─┼──────┼──────┼──────────┤
│三│九十七年七月│花旗銀行CI│0000000000│
│  │二十九日上午│TI CAS│五六三八0一號      │
│  │十一時許    │H BANK│                    │
│  │            │卡          │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商店        │金額  │卡   別│簽帳單上偽造署押│
 │號│          │            │(新臺│          │之內容          │
 │  │          │            │幣)  │          │                │
 ├─┼─────┼──────┼───┼─────┼────────┤
 │一│九十七年七│臺灣高速鐵路│一千四│臺新銀行信│偽造之「乙○○」│
 │  │月十九日上│股份有限公司│百九十│用卡(卡號│簽名壹枚        │
 │  │午九時五十│            │元    │四0五0五│                │
 │  │三分許    │            │      │八二八0一│                │
 │  │          │            │      │三八三二0│                │
 │  │          │            │      │七號)    │                │
 ├─┼─────┼──────┼───┼─────┼────────┤
 │二│九十七年七│漢神百貨    │五千元│臺新銀行信│偽造之「乙○○」│
 │  │月十九日中│            │      │用卡(卡號│簽名壹枚        │
 │  │午十二時十│            │      │四0五0五│                │
 │  │九分許    │            │      │八二八0一│                │
 │  │          │            │      │三八三二0│                │
 │  │          │            │      │七號)    │                │
 ├─┼─────┼──────┼───┼─────┼────────┤
 │三│九十七年七│漢神百貨    │八百九│臺新銀行信│偽造之「乙○○」│
 │  │月十九日下│            │十八元│用卡(卡號│簽名壹枚        │
 │  │午十四時三│            │      │四0五0五│                │
 │  │十五分許  │            │      │八二八0一│                │
 │  │          │            │      │三八三二0│                │
 │  │          │            │      │七號)    │                │
 ├─┼─────┼──────┼───┼─────┼────────┤
 │四│九十七年七│臺灣高速鐵路│一千三│臺新銀行信│偽造之「乙○○」│
 │  │月十九日下│股份有限公司│百四十│用卡(卡號│簽名壹枚        │
 │  │午十七時五│            │元    │四0五0五│                │
 │  │十二分許  │            │      │八二八0一│                │
 │  │          │            │      │三八三二0│                │
 │  │          │            │      │七號)    │                │
 ├─┼─────┼──────┼───┼─────┼────────┤
 │五│九十七年八│全家便利商店│五百元│臺新銀行大│偽造之「乙○○」│
 │  │月二日下午│            │      │潤發卡(卡│簽名壹枚        │
 │  │十三時二十│            │      │號四0五0│                │
 │  │三分      │            │      │五八二八九│                │
 │  │          │            │      │九九八四七│                │
 │  │          │            │      │00號)  │                │
 ├─┼─────┼──────┼───┼─────┼────────┤
 │六│九十七年八│京星港式飲茶│二千元│臺新銀行大│偽造之「乙○○」│
 │  │月五日晚間│            │      │潤發卡(卡│簽名壹枚        │
 │  │二十時四十│            │      │號四0五0│                │
 │  │七分許    │            │      │五八二八九│                │
 │  │          │            │      │九九八四七│                │
 │  │          │            │      │00號)  │                │
 ├─┼─────┼──────┼───┼─────┼────────┤
 │七│九十七年八│中油淡水站  │一百零│臺新銀行大│偽造之「乙○○」│
 │  │月七日晚間│            │二元  │潤發卡(卡│簽名壹枚        │
 │  │十八時四十│            │      │號四0五0│                │
 │  │一分許    │            │      │五八二八九│                │
 │  │          │            │      │九九八四七│                │
 │  │          │            │      │00號)  │                │
 ├─┼─────┼──────┼───┼─────┼────────┤
 │八│九十七年八│新光三越百貨│五千零│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  │月二日    │有限公司    │三十元│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九│九十七年八│臺灣中油建孝│一百四│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  │月三日    │站          │十五元│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IZZUE  │八百八│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  │月三日    │            │十六元│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ORENAR│一千四│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一│月三日    │INA      │百九十│ITI C│簽名壹枚        │
 │  │          │            │元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新光三越百貨│一千五│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二│月四日    │有限公司    │百九十│ITI C│簽名壹枚        │
 │  │          │            │六元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好樂迪館前店│一千九│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三│月四日    │            │百元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遠寬電信股份│四千二│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四│月四日    │有限公司    │百元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臺灣中油基隆│一百零│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五│月五日    │路站        │一元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國光汽車客運│一百二│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六│月五日    │臺北東站    │十五元│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家福股份有限│三百五│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七│月五日    │公司        │十元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群來商務旅館│一千四│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八│月五日    │            │百八十│ITI C│簽名壹枚        │
 │  │          │            │元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十│九十七年八│臺北中油信義│九十二│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九│月八日    │路站        │元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九│三洋健康生活│一千一│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二日    │館          │百五十│ITI C│簽名壹枚        │
 │ │          │            │元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國光汽車客運│一百七│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日  │中正機場    │十元  │ITI C│簽名壹枚        │
 │一│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HOTEL  │二千一│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日  │            │百七十│ITI C│簽名壹枚        │
 │二│          │            │元(即│ASH B│                │
 │  │          │            │七00│ANK卡(│                │
 │  │          │            │00韓│卡號四六三│                │
 │  │          │            │圜)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耀捷國際有限│六千元│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日  │公司        │      │ITI C│簽名壹枚        │
 │三│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長榮航空有限│二萬六│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日  │公司        │千二百│ITI C│簽名壹枚        │
 │四│          │            │九十七│ASH B│                │
 │  │          │            │元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AK Dep│三百零│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一日│artmen│九元(│ITI C│簽名壹枚        │
 │五│          │t Stor│即一0│ASH B│                │
 │  │          │e          │000│ANK卡(│                │
 │  │          │            │韓圜)│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七│SHINSE│七百八│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三十一日│GAE DE│十四元│ITI C│簽名壹枚        │
 │六│          │PT.AIR│(即二│ASH B│                │
 │ │          │PORT(韓│五二0│ANK卡(│                │
 │  │          │國永登浦站機│0韓圜│卡號四六三│                │
 │  │          │場巴士)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八│臺灣中油基隆│九十三│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一日    │站          │元    │ITI C│簽名壹枚        │
 │七│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八│臺灣中油三重│一百一│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二日    │重新路站    │十元  │ITI C│簽名壹枚        │
 │八│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二│九十七年八│高鐵臺北站  │七百元│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二日    │            │      │ITI C│簽名壹枚        │
 │九│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三│九十七年八│高鐵臺中站  │一千元│花旗銀行C│偽造之「乙○○」│
 │十│月二日    │            │      │ITI C│簽名壹枚        │
 │ │          │            │      │ASH B│                │
 │  │          │            │      │ANK卡(│                │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      │六七0三九│                │
 │  │          │            │      │0二五六三│                │
 │  │          │            │      │八0一號)│                │
 └─┴─────┴──────┴───┴─────┴────────┘
附表三:
 ┌─┬─────┬──────┬───┬─────┐
 │編│時間      │商店        │金額  │卡別      │
 │號│          │            │(新臺│          │
 │  │          │            │幣)  │          │
 ├─┼─────┼──────┼───┼─────┤
 │一│九十七年八│臺灣中小企業│三百元│花旗銀行C│
 │ │月十二日  │銀行自動櫃員│      │ITI C│
 │  │          │機預借現金  │      │ASH B│
 │  │          │            │      │ANK卡(│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六七0三九│
 │  │          │            │      │0二五六三│
 │  │          │            │      │八0一號)│
 ├─┼─────┼──────┼───┼─────┤
 │二│九十七年八│華南銀行自動│五百元│花旗銀行C│
 │ │月十二日  │櫃員機預借現│      │ITI C│
 │ │          │金          │      │ASH B│
 │  │          │            │      │ANK卡(│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六七0三九│
 │  │          │            │      │0二五六三│
 │  │          │            │      │八0一號)│
 ├─┼─────┼──────┼───┼─────┤
 │三│九十七年八│國泰世華商業│三百元│花旗銀行C│
 │ │月十二日  │銀行自動櫃員│      │ITI C│
 │ │          │機預借現金  │      │ASH B│
 │  │          │            │      │ANK卡(│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六七0三九│
 │  │          │            │      │0二五六三│
 │  │          │            │      │八0一號)│
 ├─┼─────┼──────┼───┼─────┤
 │四│九十七年八│國泰世華商業│五百元│花旗銀行C│
 │ │月十二日  │銀行自動櫃員│      │ITI C│
 │ │          │機預借現金  │      │ASH B│
 │  │          │            │      │ANK卡(│
 │  │          │            │      │卡號四六三│
 │  │          │            │      │六七0三九│
 │  │          │            │      │0二五六三│
 │  │          │            │      │八0一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72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