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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六二八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六二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六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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