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六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六二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