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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輝煌楊皓潔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柏翔
被告
丁柏崴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柏翔犯附表一編號2、3、4、9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一編號2、3、4、9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3、4、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柏崴犯附表一編號1、4、5、6、7、8、9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一編號1、4、5、6、7、8、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丁柏翔、丁柏崴為兄弟,兩人均明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或轉讓,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丁柏崴基於販賣K 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5、6、7、8所示通話時間與交易對象聯絡後,於附表一編號1、5、6、7、8所示交易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

1、5、6、7、8所示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K 他命給附表一編號1、5、6、7、8所示對象。

㈡丁柏翔基於販賣K 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通話時間與交易對象聯絡後,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交易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K 他命給附表一編號3所示對象。

㈢丁柏崴、丁柏翔基於販賣K 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丁柏崴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分別於附表三編號4、9①③④所示通話時間與交易對象聯絡,以及於附表三編號9②所示通話時間與被告丁柏翔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行動電話聯絡後,再由丁柏翔以附表一編號4、9所示方式,於附表一編號4、9所示交易時間、地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K 他命給附表一編號4、9所示對象,所得款項均歸丁柏翔所有。

㈣丁柏翔基於轉讓K 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通話時間與轉讓對象聯絡後,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讓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轉讓第三級毒品K 他命給附表一編號2所示對象。

二、嗣經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丁柏崴、丁柏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持本院105 年度聲搜字第294 號搜索票,分別至丁柏翔、丁柏崴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住處、位於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居處實施搜索,在丁柏翔、丁柏崴上址住處查扣丁柏崴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及丁柏翔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15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言詞、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丁柏翔、丁柏崴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1至45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5、6、7、8被告丁柏崴單獨販賣K 他命,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被告丁柏翔單獨販賣K 他命,以及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一編號4、9被告丁柏翔、丁柏崴共同販賣K 他命部分:

㈠被告2 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7 至9 頁、第21至27-1頁;104 年度他字第1305號卷,下稱他卷,第81至85頁;本院卷第39至40頁反面、第96至99頁),且就被告2 人共同販賣K 他命部分,所述互核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毒品交易對象林昭安、李秉育、林治維於警詢時陳述及偵訊時證述明白(警卷第39、40、43、44頁、第79、80頁、第82至85頁、第98至107 頁;他卷第20至22頁、第38至40頁、第42、49、50、52頁),復有附表三所示之本院104 年聲監字第1041號、聲監續字第938 號、104 年聲監續字第1041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6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警卷第142 至149 頁)、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資料(警卷第14頁;本院卷第20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單明細表、遠傳資料查詢(警卷第31頁;本院卷第19頁)、被告丁柏翔採尿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警卷第15至17頁)、被告丁柏崴之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警卷第32至34頁)各1 份在卷可參;又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被告2 人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12至15 所示之物,亦有本院105年聲搜字第294 號搜索票(警卷第121 、127 頁)、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28 至133 頁)、105 年度安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2099卷第15頁)、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5 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105年6 月4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卷第65至67頁)各1 份及扣案物照片5 張(警卷第134 至136 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2 人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證人李秉育雖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是與被告丁柏崴通話,而向被告丁柏崴購買K 他命,與1 人交易等語(警卷第83頁;他卷第50頁),然被告2 人均一致供稱:李秉育與丁柏崴通話後,由丁柏崴駕車搭載丁柏翔至交易現場,丁柏翔下車與李秉育交易等語(警卷第23、24頁;他卷第85頁),酌以證人李秉育證述該次是與1 人交易之情節,與被告2 人上開所述相合,是認證人李秉育應係單方面認與其通話者,就是交易對象,並未特別分辨究竟是丁柏崴或丁柏翔到場,與其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進行交易,而為前揭證詞,故以被告2 人所述較為可採。關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購毒者李秉育積欠被告丁柏翔之購毒款1,000元,已於次月即105 年1 月5 日領薪後,至上址住處償還給被告丁柏翔,業據證人李秉育指證歷歷(他卷第50頁),此有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並據被告丁柏翔於審理時供認明白(本院卷第98頁),是應認前開賒欠的款項,被告丁柏翔已經收齊。關於附表一編號9部分,證人林治維雖指稱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警卷第105 頁),然被告丁柏翔表示至今還沒收到販毒款項1,000元(警卷第9 頁;他卷第81、82頁;本院卷第40頁、第96頁反面、第97頁),依有疑唯有利被告認定原則,是認此次是以賒欠方式交易。

㈢被告2人單獨或共同販賣K他命具有營利意圖: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為其要件,至於其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之利益是否為現金,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丁柏翔供稱:附表一編號3、4、9部分,販賣K 他命大約各賺200 元等語(本院卷第96至97頁);被告丁柏崴供稱:附表一編號1、5、6、8部分,販賣K 他命大約各賺200 元,附表一編號7部分,販賣K 他命大約賺400 元,附表一編號4部分,知道丁柏翔有賺錢,附表一編號9部分,知道如果丁柏翔有收到款項,會賺錢等語(本院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反面),顯見被告2 人確實有販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K 他命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二、就事實欄一、㈣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證人許文彥於警詢、偵訊時均證述:這次丁柏翔請我吸食2根K 他命香菸,丁柏翔是無償提供的等語歷歷(警卷第57、58頁;他卷第59、60頁),被告丁柏翔亦坦承稱:這次有交付K 他命給許文彥等語(警卷第5 頁;他卷第81頁),且兩人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見面前,有以行動電話聯絡乙節,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資料(警卷第14頁;本院卷第20頁)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又被告丁柏翔確實有K 他命可以提供給許文彥施用等情,亦有前揭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294 號搜索票(警卷第121 、127 頁)、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28至133 頁)、105 年度安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2099卷第1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5 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5 年6 月4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卷第65至67頁)各1 份、扣案物照片5 張(警卷第134 至136 頁)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

12、1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信證人許文彥所述應有所據;至被告丁柏翔雖供稱這次有向許文彥收取1,000 元,然依有疑唯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故以證人許文彥所述此次被告丁柏翔是無償請其施用K 他命香菸為準。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販賣、轉讓K 他命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4、5、6、7、8、9部分,被告丁柏崴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一編號3、

4、9部分,被告丁柏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又就事實欄一、㈣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丁柏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柏翔此部分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容有誤會,詳如前述,惟起訴的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上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本院並已於審判期日對被告告知新罪名(本院卷第97頁反面),併予說明。

㈡就附表一編號4、9部分,被告2 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丁柏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港簡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1 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2 人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白,已說明如上,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丁柏翔部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⒉至有無因被告丁柏翔供出毒品來源「有仁」(警卷第9 頁;他卷第82頁),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乙節,經本院函詢結果,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廖宏文出具職務報告略稱:被告丁柏翔供稱毒品來源係向FB(臉書社群網站)帳號名稱「有仁」之人所購買,在雲林縣虎尾鎮美樂迪KTV外交易,每次都購買2 萬元之K 他命50公克,不知道其聯絡電話,經警方蒐尋FB,未發現有帳號「有仁」之資料,被告丁柏翔亦無提供其他電話資料可供追查,故無法查緝到案,本案無因被告丁柏翔之供出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等語(本院卷第69、70頁),故本案被告丁柏翔尚無從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刑。

刑法第59條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2 人之辯護人為其等主張:被告2 人販賣次數不多,販賣對象也是原本就在施用K 他命之人,沒有流到一般社會大眾或原先沒有施用毒品之人,且犯罪時間不常,被告2 人目前已經戒除毒癮,沒有再跟毒友聯繫,改過自新,請考量情堪憫恕,情輕法重,就被告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依據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被告2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最低度刑可減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被告丁柏翔為累犯)、「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丁柏崴),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與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立法者乃欲以重刑嚴懲販賣毒品之行為人,故本院認被告2 人所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並無情輕法重、顯可憫恕而需酌減刑度之情事,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丁柏翔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且足令施用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不僅戕害施用者個人身心健康,亦可能導致施用者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種犯罪,其等所為實在不可取;衡以被告丁柏翔販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總計3 次,販賣對象2 人,被告丁柏崴販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總計7 次,販賣對象3 人,所得並非鉅額,顯非販賣毒品之大盤,酌以被告丁柏翔轉讓第三級毒品之次數為1 次,轉讓對象為1 人之犯罪情節,參以被告2 人犯罪後均始終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被告丁柏翔前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被告丁柏崴前有施用毒品等前案紀錄之素行,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暨被告丁柏翔自陳目前任職於晉鋅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油漆部門工地主任(參本院卷第48頁員工職務證明書)、被告丁柏崴自陳目前任職於明銓工程有限公司,擔任冷作工(參本院卷第49頁員工職務證明書),被告2 人之母親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身體狀況不佳,為單親家庭,扶養被告2 人長大,在六輕外包廠商從事臨時性工作,家境清寒,生活負擔沈重(參本院卷第50至59頁和豐村長林培煌出具之清寒證明書、被告2 人母親之檢查單、看診單、領藥單據),被告丁柏翔未婚,被告丁柏崴與妻子育有1 名2 歲、1名剛出生之子女(參本院卷第59至61頁戶籍謄本、媽咪手冊)之家庭狀況,被告丁柏翔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警卷第2 頁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丁柏崴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警卷第19頁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柏翔所犯附表一編號2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丁柏翔所犯附表一編號3、4、9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就被告丁柏崴所犯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4至9),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規定。按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新增沒收章及刑法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規定,復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刑法第38條之3 ,且本案被告2 人行為後,上開條文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0條之3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現行特別法中有超過刑法沒收專章規範意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外,否則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條文業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以資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施行及沒收修正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後之修正,其中第18條第1 項立法理由為「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然本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 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文字,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以杜毒品犯罪。」第19條第1 項立法理由則以「係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爰修正原條文第1 項,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抵償之困擾,爰刪除原條文第1 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原條文第1 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之。」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於毒品案件中在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條文之規定下,自應優先適用,其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又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性質上屬於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供販賣毒品所用或因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應沒收、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既未明定須連帶沒收,基於刑止於一身及罪刑相當原則,自應就各該正犯所涉刑罰範圍諭知沒收,不得諭知連帶沒收,實際上無所得者,更無從剝奪沒收。是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以各該正犯各別實際所得為限,於各該正犯主刑項下就原物諭知沒收,或就原物之替代價值利益加以追繳、追徵或抵償,不得諭知連帶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經查:

⒈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

①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被告2 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數收受取之價金,詳如附表一編號1、3、5至8所載,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2 人各次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就犯罪事實一、㈢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2 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數收受取之價金,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因歸屬於被告丁柏翔,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丁柏翔此次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供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

①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柏崴所有,供其此部分單獨犯罪聯繫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丁柏崴坦承在案(本院卷第95頁反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丁柏崴此部分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②就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3、15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柏翔所有,供其此部分單獨犯罪所用、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丁柏翔坦承在案(本院卷第94頁反面、第9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丁柏翔此部分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③就犯罪事實一、㈢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至14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丁柏翔、丁柏崴所有,供其此部分共同犯罪所用、預備所用之物,就犯罪事實一、㈢之附表一編號9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丁柏翔、丁柏崴所有,供其此部分共同犯罪所用、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坦承在案(本院卷第94頁反面、第9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分別於被告2 人此部分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K 他命,屬第三級毒品,詳如前述,為違禁物,且為被告丁柏翔販賣所剩,業據被告丁柏翔供述歷歷(本院卷第93頁反面),故與被告丁柏翔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相關,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丁柏翔、丁柏崴最後1 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9部分)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扣案之愷他命外包裝9 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為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所已知,則上開扣案之包裝罐既無法與上開毒品完全析離,自屬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應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⒋附表二其餘所示之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 人本案各次犯罪相關,故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處置,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8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0條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偕峯偵查起訴,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表一:
┌─┬────┬─────┬───┬───┬────┬────┬─────────┐
│編│販賣/ 轉│交易對象、│通話時│交易/ │交易/ 轉│毒品數易│主文欄(罪名、宣告│
│號│讓者    │持用之手機│間、內│轉讓時│讓地點  │金額(新│                  │
│  │        │門號      │容    │間    │        │臺幣)、│                  │
│  │        │          │      │      │        │方式    │                  │
├─┼────┼─────┼───┼───┼────┼────┼─────────┤
│1│丁柏崴  │林昭安、  │詳附表│104 年│丁柏崴位│1,000 元│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2月18│於雲林縣│之K 他命│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號        │1所示│日20時│臺西鄉00│1 包、一│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        │          │      │0 分41│村00路  │手交錢一│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秒稍後│000 號住│手交貨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          │      │      │處對面宮│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廟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4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            │
├─┼────┼─────┼───┼───┼────┼────┼─────────┤
│2│丁柏翔  │許文彥、  │詳附表│104 年│雲林縣土│無償轉讓│丁柏翔轉讓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1月6 │庫鎮埤腳│2 根摻有│品,累犯,處有期徒│
│  │        │號        │2所示│日20時│里0000之│K 他命之│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8 分55│0 號旁十│香菸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秒稍後│字路口前│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2、13、15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3│丁柏翔  │李秉育、  │詳附表│104 年│雲林縣臺│1,000 元│丁柏翔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2月30│西鄉和豐│之K 他命│品,累犯,處有期徒│
│  │        │號        │3所示│日20時│村忠孝路│1 包;丁│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  │        │          │      │15分43│之廣順便│柏翔於左│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
│  │        │          │      │秒稍後│利商店前│揭通話後│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不久交付│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毒品給李│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秉育,李│,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秉育於10│如附表二編號12、13│
│  │        │          │      │      │        │5 年1 月│、15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5 日某時│收。              │
│  │        │          │      │      │        │許在丁柏│                  │
│  │        │          │      │      │        │翔上址住│                  │
│  │        │          │      │      │        │處交付1,│                  │
│  │        │          │      │      │        │000 元給│                  │
│  │        │          │      │      │        │丁柏翔。│                  │
├─┼────┼─────┼───┼───┼────┼────┼─────────┤
│4│丁柏崴、│李秉育、  │詳附表│105 年│雲林縣臺│1,000 元│丁柏崴共同販賣第三│
│  │丁柏翔  │0000000000│三編號│1 月9 │西鄉火燒│之K 他命│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號        │4所示│日22時│牛稠台61│1 包;丁│參年陸月。扣案如附│
│  │        │          │      │33分25│線縣道馬│柏崴駕車│表二編號12至14所示│
│  │        │          │      │秒稍後│路下涵洞│搭載丁柏│之物,均沒收。    │
│  │        │          │      │      │        │翔前往交│丁柏翔共同販賣第三│
│  │        │          │      │      │        │易地點,│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      │      │        │由丁柏翔│期徒刑參年柒月。未│
│  │        │          │      │      │        │下車以一│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
│  │        │          │      │      │        │手交錢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手交貨方│,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式與李秉│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育交易。│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
│  │        │          │      │      │        │        │至14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5│丁柏崴  │林治維、  │詳附表│104 年│雲林縣土│1,000 元│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2月25│庫土庫國│之K 他命│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號        │5所示│日20時│中大門前│1 包、一│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        │          │      │43分49│        │手交錢一│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秒稍後│        │手交貨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4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            │
├─┼────┼─────┼───┼───┼────┼────┼─────────┤
│6│丁柏崴  │林治維、  │詳附表│104 年│丁柏崴位│1,000 元│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2月26│於雲林縣│之K 他命│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號        │6所示│日21時│土庫鎮00│1 包、一│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        │          │      │55分51│里00路  │手交錢一│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秒稍後│000 號居│手交貨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          │      │      │處門口(│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土庫國中│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旁)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4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            │
├─┼────┼─────┼───┼───┼────┼────┼─────────┤
│7│丁柏崴  │林治維、  │詳附表│104 年│丁柏崴位│2,000 元│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2月27│於雲林縣│之K 他命│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號        │7所示│日16時│土庫鎮00│1 包、一│柒月。未扣案之販賣│
│  │        │          │      │56分53│里00路  │手交錢一│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秒稍後│000 號居│手交貨  │幣貳仟元,沒收,於│
│  │        │          │      │      │處門口(│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土庫國中│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旁)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4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            │
├─┼────┼─────┼───┼───┼────┼────┼─────────┤
│8│丁柏崴  │林治維、  │詳附表│105 年│雲林縣虎│1,000 元│丁柏崴販賣第三級毒│
│  │        │0000000000│三編號│1 月24│尾鎮廉使│之K 他命│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號        │8所示│日15時│國小旁道│1 包、一│陸月。未扣案之販賣│
│  │        │          │      │4 分3 │路之大圳│手交錢一│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秒稍後│上      │手交貨  │幣壹仟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編號14所示之物,│
│  │        │          │      │      │        │        │沒收。            │
├─┼────┼─────┼───┼───┼────┼────┼─────────┤
│9│丁柏崴、│林治維、  │詳附表│105 年│雲林縣虎│1,000 元│丁柏崴共同販賣第三│
│  │丁柏翔  │0000000000│三編號│1 月30│尾鎮廉使│之K 他命│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號        │9所示│日20時│里之全家│1 包、由│參年陸月。扣案如附│
│  │        │          │      │38分3 │便利商店│丁柏翔前│表二編號1 至9 、12│
│  │        │          │      │秒至48│前      │往交易地│至15所示之物,均沒│
│  │        │          │      │分3 秒│        │點以賒欠│收。              │
│  │        │          │      │間    │        │方式與林│丁柏翔共同販賣第三│
│  │        │          │      │      │        │治維交易│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參年柒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
│  │        │          │      │      │        │        │9 、12至15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                                          │
 ├──┼─────┼──┼───┼───────────────────────┤
 │1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5 月30日草療鑑字第│
 │    │包裝袋1 個│    │      │  00000000 00 號鑑驗書、105 年6 月4 日草療鑑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本院卷第65至67頁│
 ├──┼─────┼──┼───┤  )。                                        │
 │2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②鑑驗結果:均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1.7%。│
 │    │包裝袋1 個│    │      │  分別為送驗數量淨重7.3171公克、驗餘數量淨重│
 │    │)        │    │      │  7.3058公克;送驗數量淨重4.0740公克、驗餘數│
 ├──┼─────┼──┼───┤  量淨重4.0692公克;送驗數量淨重3.8629公克、│
 │3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驗餘數量淨重3.8576公克;送驗數量淨重4.0932│
 │    │包裝袋1 個│    │      │  公克、驗餘數量淨重4.0846公克;送驗數量淨重│
 │    │)        │    │      │  3.9635公克、驗餘數量淨重3.9590公克;送驗數│
 ├──┼─────┼──┼───┤  量淨重1.3913公克、驗餘數量淨重1.3891公克:│
 │4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送驗數量淨重1.4010公克、驗餘數量淨重1.3978公│
 │    │包裝袋1 個│    │      │  克;送驗數量淨重1.3438公克、驗餘數量淨重1.│
 │    │)        │    │      │  3401公克;送驗數量淨重1.4370公克、驗餘數量│
 ├──┼─────┼──┼───┤  淨重1.4310公克。檢驗純質淨重後,總計驗餘淨重│
 │5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28.8227 公克。                              │
 │    │包裝袋1 個│    │      │③為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予以沒收。            │
 │    │)        │    │      │                                              │
 ├──┼─────┼──┼───┤                                              │
 │6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
 │    │包裝袋1 個│    │      │                                              │
 │    │)        │    │      │                                              │
 ├──┼─────┼──┼───┤                                              │
 │7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
 │    │包裝袋1 個│    │      │                                              │
 │    │)        │    │      │                                              │
 ├──┼─────┼──┼───┤                                              │
 │8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
 │    │包裝袋1 個│    │      │                                              │
 │    │)        │    │      │                                              │
 ├──┼─────┼──┼───┤                                              │
 │9   │愷他命(含│1 包│丁柏翔│                                              │
 │    │包裝袋1 個│    │      │                                              │
 │    │)        │    │      │                                              │
 ├──┼─────┼──┼───┼───────────────────────┤
 │10  │一粒眠    │16顆│丁柏翔│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沒收。          │
 │    │          │    │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4 月20日草療鑑字第│
 ├──┼─────┼──┼───┤  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2099卷第20頁)        │
 │11  │咖啡膠囊  │7 顆│丁柏翔│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透明 │
 │    │          │    │      │  膠囊(內含潮解狀褐色粉末)、送驗數量:淨重4.│
 │    │          │    │      │  2554公克、驗餘數量:淨重4.2284公克、檢出結果│
 │    │          │    │      │  :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例列管成分。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澄色 │
 │    │          │    │      │  錠劑、送驗數量:淨重2.9781公克、驗餘數量:淨│
 │    │          │    │      │  重2.8257公克、檢出結果: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12  │電子磅秤  │1 台│丁柏翔│供丁柏翔販賣、轉讓、與丁柏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使用,予以沒收。                              │
 ├──┼─────┼──┼───┼───────────────────────┤
 │13  │分裝袋    │1 包│丁柏翔│預備供丁柏翔販賣、轉讓、與丁柏崴共同販賣第三級│
 │    │          │    │      │毒品使用,予以沒收。                          │
 ├──┼─────┼──┼───┼───────────────────────┤
 │14  │HTC 廠牌行│1 支│丁柏崴│供丁柏崴販賣、與丁柏翔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聯絡使│
 │    │動電話(序│    │      │用,予以沒收。                                │
 │    │號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含門號09│    │      │                                              │
 │    │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
 │    │)        │    │      │                                              │
 ├──┼─────┼──┼───┼───────────────────────┤
 │15  │三星廠牌行│1 支│丁柏翔│供丁柏翔販賣、轉讓、與丁柏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動電話(序│    │      │聯絡使用,予以沒收。                          │
 │    │號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含門號09│    │      │                                              │
 │    │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4 年12月18日│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20時0 分41秒  │        ↑                        │  警卷第27-1頁。    │
│    │              │B :0000000000(林昭安)          │㈡104 年聲監字第1041│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A :喂。                          │                    │
│    │              │B :你出來了嗎?                  │                    │
│    │              │A :還沒有。                      │                    │
│    │              │B :不然在那裡?                  │                    │
│    │              │A :虎尾。                        │                    │
│    │              │B :找你有效嗎?                  │                    │
│    │              │A :阿?                          │                    │
│    │              │B :找你有效嗎?                  │                    │
│    │              │A :現有。                        │                    │
│    │              │B :找你。                        │                    │
│    │              │A :現有阿。                      │                    │
│    │              │B :你有找到嗎?                  │                    │
│    │              │A :有阿。                        │                    │
│    │              │B :在家嗎?                      │                    │
│    │              │A :對。                          │                    │
├──┼───────┼─────────────────┼──────────┤
│ 2 │104 年11月6 日│A :0000000000(丁柏翔)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20時8 分55秒  │        ↑                        │  警卷第5 頁。      │
│    │              │B :0000000000(許文彥)          │㈡104 年聲監續字第  │
│    │              ├─────────────────┤  938 號通訊監察書。│
│    │              │A :喂,你在那裡?                │                    │
│    │              │B :在家阿。                      │                    │
│    │              │A :要不你去國中那裡,我叫弟弟拿過│                    │
│    │              │    去給你。                      │                    │
│    │              │B :哦。                          │                    │
│    │              │A :你現在過去那裡等你。          │                    │
│    │              │B :國中哦。                      │                    │
│    │              │A :嗯,你要騎機車或坐車?        │                    │
│    │              │B :阿?                          │                    │
│    │              │A :你要騎車或開車?              │                    │
│    │              │B :為什麼不要你自己來?          │                    │
│    │              │A :我有我的苦衷。                │                    │
│    │              │B :哦,我去國中騎腳踏車。        │                    │
│    │              │A :他不知道你家在那裡。          │                    │
│    │              │B :我騎腳踏車,何時會到?        │                    │
│    │              │A :馬上會到。                    │                    │
│    │              │B :好。                          │                    │
├──┼───────┼─────────────────┼──────────┤
│ 3 │104 年12月30日│A :0000000000(丁柏翔)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20時15分43秒  │        ↑                        │  警卷第7 頁。      │
│    │              │B :0000000000(李秉育)          │㈡104 年聲監續字第  │
│    │              ├─────────────────┤  1041號通訊監察書。│
│    │              │A :喂。                          │                    │
│    │              │B :你有在家嗎?                  │                    │
│    │              │A :阿?                          │                    │
│    │              │B :有在家嗎?                    │                    │
│    │              │A :你是誰?                      │                    │
│    │              │B :我蜥蜴。                      │                    │
│    │              │A :有阿。                        │                    │
│    │              │B :我拿新臺幣給你。              │                    │
│    │              │A :幾號?                        │                    │
│    │              │B :5號。                         │                    │
│    │              │A :5號。                         │                    │
│    │              │B :我現在過去。                  │                    │
│    │              │A :好。                          │                    │
│    │              │B :出來我馬上到。                │                    │
├──┼───────┼─────────────────┼──────────┤
│ 4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5 年1 月9 日│        ↓                        │  警卷第23頁。      │
│    │22時18分54秒  │B :0000000000(李秉育)          │㈡105 年聲監續字第6 │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A :怎樣?                        │                    │
│    │              │B :等一下。                      │                    │
│    │              │A :怎樣?                        │                    │
│    │              │B :有在家嗎?                    │                    │
│    │              │A :我在麥寮加油。                │                    │
│    │              │B :哦。                          │                    │
│    │              │A :怎樣?                        │                    │
│    │              │B :喂,你在家嗎?                │                    │
│    │              │A :麥寮加油,你番。              │                    │
│    │              │B :好,等你回來再打給我。        │                    │
│    │              │A :好。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9 日│        ↓                        │                    │
│    │22時25分36秒  │B :0000000000(李秉育)          │                    │
│    │              ├─────────────────┤                    │
│    │              │B :喂,到了嗎?                  │                    │
│    │              │A :你去洞口等我。                │                    │
│    │              │B :那裡的洞?                    │                    │
│    │              │A :就是火燒牛潮的洞口。          │                    │
│    │              │B :好。                          │                    │
│    │              │A :我馬上到。                    │                    │
│    ├───────┼─────────────────┤                    │
│    │③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9 日│        ↓                        │                    │
│    │22時30分35秒  │B :0000000000(李秉育)          │                    │
│    │              ├─────────────────┤                    │
│    │              │B :等我一下我騎機車馬上到。      │                    │
│    ├───────┼─────────────────┤                    │
│    │④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9 日│         ↑                       │                    │
│    │22時33分25秒  │B :0000000000(李秉育)          │                    │
│    │              ├─────────────────┤                    │
│    │              │B :你回去了嗎?                  │                    │
│    │              │A :誰?                          │                    │
│    │              │B :你回去了嗎?                  │                    │
│    │              │A :你看火燒牛潮方向。            │                    │
│    │              │B :沒有。                        │                    │
│    │              │A :你娘雞歪。                    │                    │
│    │              │B :有看見了。                    │                    │
├──┼───────┼─────────────────┼──────────┤
│ 5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12月25日│        ↓                        │  警卷第24頁。      │
│    │20時29分52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㈡104 年聲監字第1041│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柏崴你在那裡,要過去。        │                    │
│    │              │A :要過去了。                    │                    │
│    │              │B :好,土中嗎?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4 年12月25日│        ↑                        │                    │
│    │20時43分49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B :喂。                          │                    │
│    │              │A :馬上到。                      │                    │
│    │              │B :慢一分鐘罰一百。              │                    │
│    │              │A :阿?                          │                    │
│    │              │B :慢一分鐘罰一百。              │                    │
│    │              │A :我不用一分鐘。                │                    │
│    │              │B :幹。                          │                    │
├──┼───────┼─────────────────┼──────────┤
│ 6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12月26日│        ↑                        │  警卷第25頁。      │
│    │21時32分4 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㈡104 年聲監字第1041│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你在哪裡?                    │                    │
│    │              │A :土庫,怎樣?                  │                    │
│    │              │B :你要在那裡等我?              │                    │
│    │              │A :我家。                        │                    │
│    │              │B :阿。                          │                    │
│    │              │A :土庫國中轉到我家,我家那一排房│                    │
│    │              │    子第一間。                    │                    │
│    │              │B :嗯。                          │                    │
│    │              │A :你到再告訴我。                │                    │
│    │              │B :好。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4 年12月26日│        ↑                        │                    │
│    │21時55分51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A :喂。                          │                    │
│    │              │B :到了。                        │                    │
│    │              │A :嗯。                          │                    │
├──┼───────┼─────────────────┼──────────┤
│ 7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4 年12月27日│        ↓                        │  警卷第25至26頁。  │
│    │16時25分33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㈡104 年聲監字第1041│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在哪裡?                      │                    │
│    │              │A :家裡。                        │                    │
│    │              │B :出國喔?                      │                    │
│    │              │A :怎樣?                        │                    │
│    │              │B :還有多少?                    │                    │
│    │              │A :阿?                          │                    │
│    │              │B :還有多少?                    │                    │
│    │              │A :你要多少?                    │                    │
│    │              │B :一樣阿。                      │                    │
│    │              │A :來阿。                        │                    │
│    │              │B :你先留給我。                  │                    │
│    │              │A :你說什麼?                    │                    │
│    │              │B :我說你留給我。                │                    │
│    │              │A :不懂?                        │                    │
│    │              │B :留二個給我。                  │                    │
│    │              │A :好。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4 年12月27日│        ↑                        │                    │
│    │16時56分53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A :喂,到了在樓下。              │                    │
│    │              │B :等一下。                      │                    │
│    │              │A :好。                          │                    │
├──┼───────┼─────────────────┼──────────┤
│ 8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5 年1 月24日│        ↓                        │  警卷第26至27頁反面│
│    │14時48分41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㈡105 年聲監續字第6 │
│    │              │B :喂。                          │  號通訊監察書。    │
│    │              │A :你在那裡?                    │                    │
│    │              │B :我在家阿。                    │                    │
│    │              │A :你要來找我。                  │                    │
│    │              │B :會冷耶。                      │                    │
│    │              │A :雞歪,我不知道你家在哪裡。    │                    │
│    │              │B :你來全家。                    │                    │
│    │              │A :好阿,你去全家等我。          │                    │
│    │              │B :好。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24日│        ↓                        │                    │
│    │14時57分41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A :在那裡?                      │                    │
│    │              │B :我等一下就過去,等我朋友來載。│                    │
│    │              │A :雞歪,我到了。                │                    │
│    │              │B :快到了。                      │                    │
│    │              │A :我從土庫過來。                │                    │
│    │              │B :真的假的?再五分鐘。          │                    │
│    │              │A :我轉進去再來怎麼走?          │                    │
│    │              │B :全家那裡轉來廉使里。          │                    │
│    │              │A :嗯,廉使里裡內不是有廟嗎?    │                    │
│    │              │B :沒有,我沒有叫你從拱門轉。    │                    │
│    │              │A :我從拱門轉進去不是有間廟?    │                    │
│    │              │B :你不用走到底,拱門直走左轉,第│                    │
│    │              │    二條巷子。                    │                    │
│    │              │A :我聽不懂,我從拱門進去再來呢?│                    │
│    │              │B :拱門進去,第二個巷子左轉。    │                    │
│    │              │A :第二路口左轉。                │                    │
│    │              │B :嗯。                          │                    │
│    │              │A :好。                          │                    │
│    │              │B :直走,十字路口。              │                    │
│    │              │A :我再轉進去十字路口等你。      │                    │
│    │              │B :好。                          │                    │
│    ├───────┼─────────────────┤                    │
│    │③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24日│        ↓                        │                    │
│    │15時1 分29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B :喂你在大圳這條。              │                    │
│    │              │A :我也不知道我在那裡。          │                    │
│    │              │B :我有看見你的車。              │                    │
│    │              │A :我沒有開WISH,我開別台車。    │                    │
│    │              │B :真的假的。                    │                    │
│    │              │A :我給朋友載。                  │                    │
│    │              │B :你現在在那裡,第二個路口左轉了│                    │
│    │              │    嗎?                          │                    │
│    │              │A :雞歪,我也不知道第幾個路口。  │                    │
│    │              │B :直走第二個路口。              │                    │
│    │              │A :直走是不是有國小,我在國小這裡│                    │
│    │              │    。                            │                    │
│    │              │B :嗯,國小下來。                │                    │
│    │              │A :要下去那裡,我在活動中心。    │                    │
│    │              │B :活動中心直走。                │                    │
│    │              │A :你現在在那裡?                │                    │
│    │              │B :我在我家,我不知道怎麼跟你說。│                    │
│    │              │A :這裡有個籃球場阿。            │                    │
│    │              │B :我等我還是,我朋友還沒有到。  │                    │
│    │              │A :我不知道你家在那裡,在籃球場要│                    │
│    │              │    直走嗎?                      │                    │
│    │              │B :你是?                        │                    │
│    │              │A :我在停紅燈。                  │                    │
│    │              │B :停紅燈左轉。                  │                    │
│    ├───────┼─────────────────┤                    │
│    │④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24日│        ↑                        │                    │
│    │15時4 分3 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B :你到十字路口了嗎?            │                    │
│    │              │A :閃黃燈。                      │                    │
│    │              │B :嗯,直走。                    │                    │
│    │              │A :再來,什麼電子遊藝場?        │                    │
│    │              │B :對。                          │                    │
│    │              │A :然後反射鏡右轉。              │                    │
│    │              │B :直走。                        │                    │
│    │              │A :要爬坡了。                    │                    │
│    │              │B :阿?                          │                    │
│    │              │A :直走就上坡了。                │                    │
│    │              │B :對。                          │                    │
│    │              │A :再來?                        │                    │
│    │              │B :等我。                        │                    │
│    │              │A :好。                          │                    │
├──┼───────┼─────────────────┼──────────┤
│ 9 │①            │A :0000000000(丁柏崴)          │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05 年1 月30日│        ↓                        │  警卷第8 頁。      │
│    │19時37分26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㈡105 年聲監續字第6 │
│    │              ├─────────────────┤  號通訊監察書。    │
│    │              │B :喂你在那裡?                  │                    │
│    │              │A :你在那裡?                    │                    │
│    │              │B :我在廉使全家。                │                    │
│    │              │A :你在那裡了?                  │                    │
│    │              │B :對。                          │                    │
│    │              │A :幹,你怎麼現在就在那裡?      │                    │
│    │              │B :怎樣?                        │                    │
│    │              │A :我等一下打給你再過去。        │                    │
│    │              │B :我已經在這裡。                │                    │
│    │              │A :等一下。                      │                    │
│    │              │B :好。                          │                    │
│    │              │A :我沒有回去,我哥(丁柏翔) 回去│                    │
│    │              │    了。                          │                    │
│    │              │B :好。                          │                    │
│    ├───────┼─────────────────┤                    │
│    │②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30日│        ↑                        │                    │
│    │20時37分22秒  │B :0000000000(丁柏翔)          │                    │
│    │              ├─────────────────┤                    │
│    │              │A :你到了嗎?                    │                    │
│    │              │B :還沒有,現在土庫。            │                    │
│    │              │A :我叫他去便利商店等你。        │                    │
│    │              │B :全家。                        │                    │
│    │              │A :對。                          │                    │
│    │              │B :好。                          │                    │
│    ├───────┼─────────────────┤                    │
│    │③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30日│        ↓                        │                    │
│    │20時38分3 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A :過去了、過去了。              │                    │
│    │              │B :我在全家了。                  │                    │
│    │              │A :你在那裡了嗎?                │                    │
│    │              │B :對。                          │                    │
│    │              │A :伊在路上了。                  │                    │
│    │              │B :好。                          │                    │
│    │              │A :好。                          │                    │
│    ├───────┼─────────────────┤                    │
│    │④            │A :0000000000(丁柏崴)          │                    │
│    │105 年1 月30日│        ↓                        │                    │
│    │20時48分3 秒  │B :0000000000(林治維)          │                    │
│    │              ├─────────────────┤                    │
│    │              │B :喂。                          │                    │
│    │              │A :我哥哥(丁柏翔) 到了,你有看見│                    │
│    │              │    嗎?                          │                    │
│    │              │B :我拿完了,他走了。            │                    │
│    │              │A :哦,好。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