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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孟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規定。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規定。復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苗簡字第115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虎簡字第24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6 年度竹簡字第3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編號6 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42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2 年2 月之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孟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項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5 日 │105 年11月3 日 │105 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1434號 │105 年度偵字第6271、6391號││ │ │ │ │(聲請書附表漏載為105 年度││ │ │ │ │偵字第6271號) │├────┼────┼─────────────┼─────────────┼─────────────┤│ 最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 年度苗簡字第1157號 │105 年度虎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30日 │106 年2 月13日 │106 年2 月20日 │├────┼────┼─────────────┼─────────────┼─────────────┤│ 確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5 年度苗簡字第1157號 │105 年度虎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3 月1 日 │106 年4 月12日 │106 年5 月10日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普通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普通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項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28日 │105 年10月16日 │105 年10月30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6271、6391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15 號 │106 年度偵緝字第256 號 ││ │ │(聲請書附表漏載為105 年度│ │ ││ │ │偵字第627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 │106 年度竹簡字第333 號 │106 年度竹簡字第424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20日 │106 年6 月13日 │106 年4 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 │106 年度竹簡字第333 號 │106 年度竹簡字第424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5 月10日 │106 年7 月3 日 │106 年6 月19日 │└────┴────┴─────────────┴─────────────┴─────────────┘┌─────────┬─────────────┬─────────────┬─────────────┐│編 號 │ 7 │ 8 │ (空白) │├─────────┼─────────────┼─────────────┼─────────────┤│罪 名 │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27日 │105 年12月13日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913 、967 號│106 年度偵字第913 、967 號│ ││ │ │(聲請書附表漏載為106 年度│(聲請書附表漏載為106 年度│ ││ │ │偵字第913 號) │偵字第913 號)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 │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9 月21日 │106 年9 月21日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 │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0月23日 │106 年10月23日 │ │├────┴────┼─────────────┴─────────────┴─────────────┤│備 註│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6 年度六簡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 │號7 至8 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8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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