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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簡伶潔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緯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6月3日)前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所示之罪則係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5日)前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二部分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6、8、9、、、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4、7、、、、號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張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二編號2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4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6、8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附表二編號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二編號、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附表二編號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二編號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二編號3、5、7、9、、)加計後之總和,即13年11月。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間隔非長,及附表二所示各罪,除附表二編號8所示各罪外,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介於為108年5月至8月間,而本次聲請定刑之附表二編號1、2、4、6、8、至、所示各罪均曾經定應執行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二所示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俊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9日1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5月4日 108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8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46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93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93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4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2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9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85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3日 108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85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51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15日5時16分前後某時;  ②108年7月15日5時16分  ③108年7月17日3時23分。 ①108年7月11日2時; ②108年7月11日3時。 108年7月21日3時1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6438號 108年度偵字第5618號 108年度偵字第70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6號 108年度易字第562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6號 108年度易字第562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52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39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56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38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71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4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30日20時45分    前某時;  ②108年8月6日5時33分。 108年7月15日6時19分 ①108年7月10日1時37分; ②108年7月14日4時6分;  ③108年7月27日4時20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8120號、第8539號                        108年度偵字第5964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804號 108年度易字第739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804號 108年度易字第739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7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7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01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4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5月; ④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6時6分 ①108年2月9日18時;      ②108年5月30日23時;    ③108年5月31日8時;      ④108年7月10日23時30分。 108年8月6日13時54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108年度偵字第64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2號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11月; ③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5時38分 ①108年7月30日19時45分至同年月31日2時20分間某時; ②108年8月7日1時15分。   ①108年7月15日23時2分; ②108年7月21日5時2分至6時56分間某時; ③108年8月8日3時52分至4時20分間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6407號 109年度偵字第64號、第509號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第8876號、第93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4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53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1979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90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225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8月; ④有期徒刑7月; ⑤有期徒刑8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15日22時40分; ②108年7月21日4時2分。   ①108年7月29日3時27分; ②108年7月31日5時15分; ③108年8月5日2時53分;  ④108年8月9日4時53分;  ⑤108年8月9日5時37分;  ⑥108年8月6日6時4分。   ①108年7月16日3時17分; ②108年7月16日3時55分; ③108年8月5日1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第8876號、第9320號 108年度偵字第6101號、第6297號、第6847號、第6018號、第628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第1337號、第1376號、第1436號、第1080號、109年度偵字第626號 108年度偵字第6101號、第6297號、第6847號、第6018號、第628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第1337號、第1376號、第1436號、第1080號、109年度偵字第6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91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225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11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12號(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7月; ⑤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20日12時3分;  ②108年7月20日12時30分; ③108年7月30日4時36分;  ④108年8月4日3時38分;   ⑤108年8月7日4時53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746號、第2747號、第2748號、第3388號、第363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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