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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偉銘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翊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翊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翊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至10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2、5、11、1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蘇翊峻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卷內所附上開裁定、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與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之4月、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年4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蘇翊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42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397號 108年度偵字第170 9、27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25號 108年度簡字第862號 108年度易字第346、 42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25號 108年度簡字第862號 108年度易字第346、 4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8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30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24號(聲請書誤載為32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25號) 編號1至10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結夥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結夥三人以上逾越牆垣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9日 108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103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978號 108年度偵字第47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96號 108年度易字第920號 108年度易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3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96號 108年度易字第920號 108年度易字第8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8日 108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4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42號 編號1至10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8日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4832號 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 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號 108年度易字第853號 108年度易字第8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號 108年度易字第853號 108年度易字第8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4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87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 0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號 編號1至10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8日 107年11月間某日 108年4月16日 (聲請書誤載為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 109年度偵字第380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8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7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9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1月8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第853號 109年度易字第251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2號;編號1至10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5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辛6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1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辛208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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