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竊盜、傷害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業經嘉義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7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88、126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外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拘役120日之範圍。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12月、000年0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且附表編號1至3、5至7均為竊取他人財物、附表編號4則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均侵害個人法益,除附表編號4所犯之罪外,其犯罪類型及態樣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07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俊華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共2次)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9日 (聲請書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29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15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14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17日 112年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6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9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88號 ⒉編號1至6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共4次)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88、1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88、116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20號 ⒉編號7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