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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琪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威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⒈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確定;⒉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第677號、681號合併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受刑人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⒊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分別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及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刑確定;嗣受刑人上開所犯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4、6至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刑,既曾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除附表編號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外,其餘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110年3月29日、30日、4月5日、6日、8日),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參以受刑人表示:對於定刑表示犯後已有悔意,懇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5、59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所示之刑雖有併科罰金之刑,然附表其餘所示之刑並無罰金刑,自無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且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及於此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5號、第244號、110年度偵字第17055號、第17603號、第18588號、第22076號、第23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9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2月24日 111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金上訴字第209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3月,予以更正)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20號、第5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20之刑,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⒉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427號。 同左 ⒈編號21至25之刑,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5號。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21至25之刑,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5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⒈編號21至25之刑,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