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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柯欣妮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黃雅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他字第46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黃雅萍(下稱受刑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對受刑人所聲請將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號竊盜一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偽證一案判處有期徒刑5月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遭雲林地檢署以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因數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為由,認不符合併定應執行之規定而否准受刑人聲請之執行指揮,惟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及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之意旨,受刑人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已逾有期徒刑30年,使受刑人陷於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悖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因而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而此種情形,因檢察官拒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致形式上欠缺前述定管轄之「諭知定應執行刑裁判主文之法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目的既在使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且對於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既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述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請求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完備其救濟程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下各稱A、B裁定)及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下稱C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3月、有期徒刑9年,及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後經雲林地檢分別以100年執更字第1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0年執更助字第2444號及100年度執字第4245號執行之。受刑人遂於112年7月18日具狀向雲林地檢署聲請將A、B裁定所示之罪及C判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經雲林地檢署以112年7月26日雲檢亮火112執聲他464字第1129020524號函回覆受刑人略以:台端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因數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為由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並有上開A、B裁定、C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上開判決意旨,雲林地檢署以112年7月26日雲檢亮火112執聲他464字第1129020524號函覆,自係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說明。

㈡觀諸A、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及C判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分別為本院及臺中地院、判決日期則各為99年4月22日、100年8月9日、100年2月25日,受刑人既遭檢察官否准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依上開判決意旨受刑人向該聲請案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符合規定。

三、然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20罪,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3月,所犯附表二所示5罪,亦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而C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及C判決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31年8月,A、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原定執行刑之基礎並無變動,均已生實質確定力,業經本院調取A、B裁定,核對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刑案紀錄表無訛。

㈢受刑人固主張應援引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就A、B裁定及C判決之罪數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然就C判決部分,其犯罪時間係於99年4月2日,而A、B裁定所示之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日各為99年3月15日、98年12月14日,則C判決之罪自未合與A、B裁定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若欲將C判決所示之罪與A、B裁定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必然需拆解A、B裁定所示之罪,並重新搭配組合始得將C判決所示之罪一同定應執行,而因A、B裁定已具實質確定力已如前述,是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A、B裁定皆已確定並有實質確定力,而無從將A、B裁定所示之罪拆解,並依照受刑人之聲請將C判決所示之罪納入搭配重新定執行刑,並無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A、B裁定中原定執行刑之基礎並無變動,業如前述,則本件受刑人是否有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例外需將C判決之罪納入搭配重新定應執行刑,依本院以B裁定最先確定日98年12月14日為基準,茲就有期徒刑部分,計算如下:

⒈A裁定附表一編號1、2、3、4與B裁定附表二編號1、2等罪,均在98年12月14日前所犯,並以其於原判決內已定應執行刑有內部界線,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8月(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2、B裁定附表二編號1),合計總刑期:1年6月(A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4前曾定之應執行刑)+10月(B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2前曾定之應執行刑)=2年4月,此部分組合之最長刑期為2年4月(下稱甲組合)。

⒉A裁定中附表一編號5之罪確定日為99年5月3日,A裁定附表一編號5至20與B裁定附表二編號3至5之罪及C判決所示之罪,均在99年5月3日前所犯,各罪最長期為15年6月(即A裁定附表一編號14),合計總刑期:4月(A裁定附表一編號5)+5年(A裁定附表一編號6至10前曾定之應執行刑)+18年(A裁定附表一編號11至20前曾定之應執行刑)+8年10月(B裁定附表二編號3至5前曾定之應執行刑)+5月(C判決)=32年7月,參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最長不得逾30年,此部分組合之最長刑期為30年(下稱乙組合)。

⒊甲組合所犯罪名包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6罪;乙組合所犯罪名包括竊盜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1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5罪、偽證1罪,而定應執行刑,係屬法院職權裁量事項,須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各罪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較長、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則於具體個案中如何定應執行刑,既為法院之職權,則本件中受刑人是否可受更為有利之執行刑,尚非無疑。則以甲組合與乙組合,將C判決納入定應執行後並接續執行之結果,最長為32年4月(2年4月+30年=32年4月),相對於A、B裁定及C判決接續執行之總刑期31年8月,對受刑人並非必然更為有利,難認A、B裁定及C判決接續執行在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致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

㈣依本院納入C判決之罪,為受刑人搭配組合之結果,因無從預測日後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會如何審酌並定應執行刑,故以合於內部界線及法律規定下最長刑期來看,A、B裁定及C判決接續執行之情況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故本件並無任何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主張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不予准許受刑人之聲請,於法無違。

四、綜上,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重新將C判決之罪納入,並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處分,核無違誤,受刑人聲明異議指摘本案執行指揮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

附表二: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0日        98年12月18日        98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原裁定附表誤載為編號3至編號10,應予更正,後同)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8日        98年12月25日        98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    99年度偵字第1261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簡字第34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4月16日        99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99年度簡字第34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3月15日        99年5月3日         99年8月16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7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1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15日        98年12月19日        99年1月2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99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日 期 99年8月16日        99年8月16日        99年8月16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 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5日        98年10月7日        98年9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055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7月30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00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8月16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29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1日        98年10月1日        98年10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6日        98年9月8日         98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9             2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8日         98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98年度偵字第5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4月22日        9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日 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1.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 號            2.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3.編號6至編號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4.編號11至編號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18日    98年10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926 號 98年度訴字第926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14日    10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926號 98年度訴字第92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14日 100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0 號(編號⒈⒉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同左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2157號(編號⒊至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98年11月18日    98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00年8月9日    10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100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8月29日 100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57號(編號⒊至⒌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10月) 同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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