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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上訴人雖以鄉愚不知法律,因向友人挪借狀資及輾轉請人撰狀,致延誤補具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但查所稱情形,其遲誤法定期間仍不得謂非上訴人之過失(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誣稱其夫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不得謂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相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依社會一般觀念,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誣稱其夫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不得謂非民法第1052條第3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上所謂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雖係於其誣告徐采羚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方自白有本件誣告犯行,然依前開說明,其上開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是被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婚字第一一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夫妻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指其妻與人通姦,使人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亦闡述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上訴人誣稱其夫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不得謂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六號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夫妻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指其妻與人通姦,使人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判例亦闡述甚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以法定本刑為基準,縱被告犯罪情節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仍不得謂非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故慣行毆打致不堪繼續同居者,或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所謂損害,並不以其文書之真正名義人為限,苟因該項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足以蒙受損害,即屬本罪之被害人」、「行使偽造他人名義出立之契據,而與不動產所有人訟爭該不動產之權利者,該不動產之所有人,自不得謂非直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七二號意旨可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婚字第一四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夫妻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指其妻與人通姦,使人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亦闡述甚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若被害人駕駛之機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婚字第四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夫妻一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如夫誣指其妻與人通姦,使人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六七八號判例亦闡述甚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相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依社會一般觀念,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請求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期有成,若動輒暴力相向,致夫妻之一方精神及肉體蒙受痛苦,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範疇;苟夫妻之一方受他方受他方之重大侮辱,例如夫誣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之感受精神上之痛苦,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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