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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要物契約乃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之契約,即諾成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僱傭等。
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即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最高法院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首先應予判斷者為保險契約是否以保險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若認為保險契約之性質為不要物契約,不以保險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則本件既然經被上訴人以要保書要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最高法院97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謂要保人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契約成立型式有分多種,本件投資契約採「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最高法院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最高法院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買賣為不要物契約,與不要式之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其契約即為成立,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一般認為所謂要物契約Realvertrag,乃以物之交付為該契約之成立要件,亦稱踐成契約,而與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相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復按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經要保人為要保之聲請,保險人審核後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當事人間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各該條文均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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