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額未達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款之規定,且其營業場所亦不符合同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第2款之規定,以原處分否准所請,已於原處分記載法令依據為中央標準法第18條、臺北市法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台中地院80年訴字第1680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按舊法規定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亦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得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顯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0960001964號函亦同此旨),查本件原告請求代扣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為91年至95年間所發生,自應適用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前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僅屬普通債權。㈡再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程序從新原則乃憲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係指在行政處理的程序中,新的行政法規公布時,則尚在進行中的行政程序,即應向將來適用新的法規處理,而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本文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依舊法規之規定,吊扣期間駕車者,僅有罰緩規定,請准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適用舊法規處理,且罰鍰金額新臺幣9千元太高,異議人對臺南監理站上開處分裁罰異議人新臺幣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㈠抗告人主張104年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書之效力晚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615號裁判,而足以排除該裁判之適用;惟查房屋稅籍證明書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規定之法律,核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伊復於105年1月21日收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抗字第20號裁定,以上處理程序即係依行政罰法第5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處理,為此依行政罰法第5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聲上字第9號智財裁定預覽 ↗
13頁),並不適用現行智審法規定,即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聲請人援引關於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現行智審法第10條、第15條,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等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主張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可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⒍現行探視辦法第2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異議人違規行為之後曾於91年7月3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命令定91年8月14日施行,是依前揭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本案應仍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間某日至92年9月26日之間,而編號2犯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2年8月28日,則編號3犯罪即非係在編號2犯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實甚明確,此亦無涉於刑法第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並未將程序法排除適用,況且程序法規定亦有關於當事人程序上權利或利益之重要事項,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程度,不亞於實體法規定,因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1、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