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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六)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未提出任何中斷時效證明,故異議人主張系爭105年7月19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5年時效,應有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⒈針對被告4人所持「109年8月17日」中斷時效之時點,以形式上而言,即已於系爭本票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109年6月6日之後,已無從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被告4人此部分抗辯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被上訴人於時效完成前未曾向陳源發為請求履行及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則上訴人主張陳源發向被上訴人承認系爭債務而中斷時效,其效力不及於伊,系爭債務已於98年2月28日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上訴人迄未行使系爭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前開不生中斷時效效力之聲請強制執行及無效之換發債權憑證的執行行為,既均「自始」、「當然」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並無「『視為』不中斷」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繼承人而言,亦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云云。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96年間確有承認系爭債務之事實,因當時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自不生中斷時效並重行起算之效力,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其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時效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因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法條在文義上,顯已就其例外使債權人中斷時效行為不發生中斷時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由終止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內所為,故依上開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規定,因強制執行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而中斷時效,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證人之繼承人亦無中斷時效之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甲中斷時效事由),再於其後聲請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取得系爭本票裁定時,因「請求」而中斷時效(下稱乙中斷時效事由),並依法於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取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對抵押物所有人生中斷時效,對擔保債權之債務人不生中斷時效,而係認對執行事件所列之債務人即可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至101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結果對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曾於75年執系爭本票裁定而中斷時效,惟因執行無結果,經本院於75年4月9日核發債權憑證,則系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中斷時效,自此重新起算3年,顯於78年4月8日已罹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係認被上訴人曾向銀行提示系爭支票,故已中斷時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債權人經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尚非民法第129條所列中斷時效之事由,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方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債務人承認債務」之中斷事由,本非民法第747條所規定「債權人所為之中斷時效行為」,是上訴人主張其對陳碧蓮之中斷時效之行為,均核與民法第747條規定要件不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已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證明,難認已生中斷時效之效果,復債權人又未能舉證有其他依法中斷時效之事由,故其於98年12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原告之聲請拍賣抵押物行為不能視為與起訴有同ㄧ之效力而不能中斷時效。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7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對訴外人(連帶保證人)王鴻貴聲請強制執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並不及於借款人即訴外人大明公司或訴外人吳天來,故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對訴外人王鴻貴聲請強制執行中斷時效之行為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3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又稱其未受通知云云,然被告前揭聲請強制執行之行為,已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縱未通知被告,亦不會影響中斷時效之效力,原告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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