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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黃淑櫻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偵字第3874號被告NGUYENVANSY(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書記官黃麗錦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黃羽瑤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2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偵字第37217號被告葉益勝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葉益勝明知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張○鑫(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向張博宣所購而借名登記在葉益勝名下,張○鑫對於上揭車輛本有使用權限,竟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0年7月19日下午3時44分許,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向承辦警員誣指張○鑫於同年5月27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向其借用上開機車後,未依約歸還機車,並對張○鑫提起侵占告訴,以此方式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張○鑫涉犯侵占罪嫌,足以影響警察機關對於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經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益勝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鑫、上開車輛之賣家張博宣於警詢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7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26809號被告TRANVANDAT(越南籍)男24歲(民國90【西元2001】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號(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收容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謝咏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書記官劉瑞霞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壢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書記官魏書崧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范玟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書記官胡瑞芬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書記官林宗勳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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