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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本件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苗栗縣政府以上開函文覆:「㈡、至有關章程第19條之1所定:『本財團以董事會為意思機關…』乙節,按財團法人之性質係他律法人,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此,有關該會捐助章程第10條,原條文尚無不妥,鑒於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其董事會為執行機關,無意思機關,似無修正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上開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是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於原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依首揭民法規定,財團法人既屬他律法人,上開規定並無關於財團法人本身亦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本件財團法人以自己名義為聲請人,於法自有未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上開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是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於原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財團法人以捐助人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董事僅得依捐助章程所定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事務,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除此之外,不得有會員或會員大會為意思或權力機關之組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其功能僅為選舉董事而非為該法人最高意思機關性質者,不宜遽而否認其存在,惟於日後該財團法人有應變更登記事項聲請變更登記時,仍應促其修改捐助章程並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廢止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以符合財團為他律法人之本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律法人,為維護其穩健推展,民法乃就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補正,於前開條文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並由法院為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惟按民法所定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為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故財團所設之董事係執行機關,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而成立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組織基礎,設有社員總會,為其意思機關者不同,是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當無社員之可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之,被告鵬思宮既為財團法人,其組織以財產為基礎,係他律法人,性質上並無社員存在,更無社員權可言。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鎮瀾宮係一財團法人,其組織以財產為基礎,係他律法人,性質上並無社員存在,更無社員權可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及運用方法等事項,事涉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之重要管理方法,且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自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以財團法人法第44條之立法理由已明示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律法人,為維護其穩健推展,民法乃就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補正,於前開條文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並由法院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律法人,為維護其穩健推展,民法乃就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補正,於前開條文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並由法院為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律法人,為維護其穩健推展,民法乃就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補正,於前開條文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並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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