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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103513630 號
財團法人法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人」之性質,爰此「期滿連任之董事」應以屆期為判斷標準,即連續 2 屆均曾當選就任而言
法律字第 108035153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他律法人,於該法施行後,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如歸屬於其他財團法人,尚無不符該法規定意旨
法律字第 108035009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人」性質
法律字第 10603503890 號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或股東概念,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尚不得由財團法人於章程未定特定情形下,自行決定解散,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法律字第 10503510170 號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其賸餘財產歸屬,應依民法第 44 條規定,並非歸屬捐助人或國庫,另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其尚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決定捐贈歸還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法律字第 10300029230 號
民法第 27、62、63 條參照,財團法人性質上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總會作為其最高意思機關以變更章程,捐助章程有欠完備時,不能由董事會以決議方式變更,必須依上述規定,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後變更;又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屬財團組織,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任期變更自應聲請法院同意變更後為之
(83)法律字第 09695 號
財團性質上為他律法人,捐章程如有欠完備,不能由董事會之決議方式變更,捐助人亦不得自行補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關係人等依民法第62 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83)法律字第 03164 號
按文教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財產並指定該捐贈財產之用途,性質應屬附有負擔之贈與,現行相關法規雖無禁止規定,惟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之他律法人,應依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業務範圍運作,如該指定用途逾越章程所定之範圍時,自為法所不許。又如於捐贈時指明「財產於變動處理時,原捐贈人得予優先購回」是否適法乙節,應分別情形定之,例如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 貴部 (教育部) 所頒「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本件捐贈人自不得優先購回。但如係財團法人存續中所為財產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有監督權 (上開監督準則第十五條參照),上開優先購回捐贈財產之約定如不違反法令規定者,似無不可。
(74)院台廳(一)字第 04537 號
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不得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
(71)院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
第一則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信徒代表會為財團法人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之組織 第二則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不可能自行決定解散,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71)院台廳一字第 04998 號
第一則 財團法人之成立,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 第二則 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第三則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屬他律法人 第四則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第五則 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應載明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遴聘、解聘等事項
(71)院台廳(一)字第 04384 號
第一則: 財團財產之處分,應經主管機關之准許 第二則: 財團法人聲請設立登記,章程應明確記載其實際受捐助之財產 第三則: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自不許章程上有會員大會等為最高權力機關之規定 第四則: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章程確有修改之必要,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之 第五則: 財團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應命其提出原捐助章程,以供審核
(69)台函民字第 4878 號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第六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67)台函民字第 08396 號
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除設主事務所外,並得設分事務所。財團捐助章程如未限制其設置分事務所,亦未規定如有設分事務所之必要者,應以其捐助財產,於分事務所所在地另設財團法人,則主管官署似難以其不另設財團法人而認為違法。 二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存在其礎即為一定之財產,並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條件。主管機關如規定財團處分其財產,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至於應如何簡化財團法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決定。
(66)台函民字第 08996 號
查財團法人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前經本部六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 (六六) 函民字促○五二○六號函復內政部,並抄副本送本部所屬各法院。本件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應天宮蘇府王爺廟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第十條規定「本宮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顯有未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徒大會有修改章程之職權,尤與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不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應即設法補救,並查明承辦人員有無責任,擬議報部憑核
(65)台函民字第 11473 號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 主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65)台函民字第 10382 號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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