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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十)訴訟期間交通及律師費部份:原告之此部份主張,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必須舉證以實其說,然原告僅空言主張,而未舉證以實其說,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之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舉證以實其說,依上開法條規定之說明,本已不足採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未由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就其抗辯數量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應認本工項數量為0.8式。壹.一.3.3.4繼電器模組:原告主張本工項數量為4只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
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2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否認上訴人曾給付部分租金,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3、否認被上訴人曾免除上訴人之電費、瓦斯費債務,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看護費十萬元部分,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准許。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交通費65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委無可取。⒊工作損失25,0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僅空言抗辯,而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就原告中有如其所指之髒亂情形,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另主張被告於86、91年兩次侵占、偽造文書、盜領父、母親存款、股票及獨占家中有價黃金,且曾答應賠償原告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實難憑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水溝清理費,請求金額一萬元: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准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請求金額六萬元: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業已否認該手寫計程車單據之形式上真正,原告復未就該文書之真實性舉證以實其說,是難認原告得請求此筆交通費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該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買收人記載並非原告,此不足已證明原告有此部分支出,原告未能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69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名譽損失300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自非可採。㈢店譽損失300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自非可採。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勞簡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股票五十張及研發獎金等語,惟原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告亦否認其為真正(見卷第104頁),被告並無法舉證證明其為真實,以實其說,且上開租賃文件,並無出租人之姓名,其中「苗栗郡銅鑼庄新雞隆一六五八番地鍾阿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張被告對其施詐行騙云云,實尚乏證據以實其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告僅空言主張,而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固辯稱其有給付房租,但被告沒有給收據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與常情顯有不合,是被告所辯,不足為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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