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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住所室內15112年2月28日19時4分許住所室內16112年3月6日22時20分許住所戶外17112年4月10日21時16分許住所戶外18112年5月2日21時47分許住所室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360114年7月7日9時14分許住所室內361114年7月7日9時15分許住所室內362114年7月7日9時17分許住所室內至住所戶外363114年7月7日9時20分許住所室內至住所戶外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360114年7月7日9時14分許住所室內361114年7月7日9時15分許住所室內362114年7月7日9時17分許住所室內至住所戶外363114年7月7日9時20分許住所室內至住所戶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瑜(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葉○志(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秦○蓉(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家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其修正理由方說明「夫妻住所必屬同一,亦即夫之住所即為妻之住所或妻之住所即為夫之住所」。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住所至臺大醫院、臺大醫院至住所、100年9月30日住所至工作地、工作地至住所、100年10月3日住所至工作地、工作地至住所、100年10月4日住所至工作地、工作地至住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住所不詳)被告劉榮蒼(住所不詳)被告劉榮村(住所不詳)被告劉栢輝(住所不詳)被告劉明堂(住所不詳)被告劉明發(住所不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99A2(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99A3(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99A4(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按修正前民法第1002條固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特揭櫫「依民法第20條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有兩住所』之規定,夫妻住所必屬同一,亦即夫之住所即為妻之住所或妻之住所即為夫之住所,爰將第1項『專屬夫或贅夫之妻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0元 院所 住所 (空白) (空白) 雅潭計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民國八十七年民法第一千零二條修正前,夫妻之住所,不論係以夫(或贅夫之妻)之住所為住所,抑或約定以妻(或贅夫)之住所為住所,夫妻均只能有一個住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五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縱認兩造並未共同協議以系爭臺南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而推定夫妻共同戶籍地即系爭臺北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者,亦因被告自婚前迄今均在臺南工作,且有住所在臺南市,此事實復為原告所明知,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家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應解為「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之住所地」,亦即兼含「夫之住所地」及「妻之住所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人A6(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6A(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A6B(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聲請人A7(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F1男(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F1男之父(姓名住所詳卷)F1男之母(姓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L1男(姓名住所詳卷)兼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妻之住所地」,及75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依民法第20條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有兩住所』之規定,夫妻住所必屬同一,亦即夫之住所即為妻之住所或妻之住所即為夫之住所,爰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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