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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又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九十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必須檢驗是否有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倘行為人之行為,已該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為依法令之行為,即已阻卻違法,自係法之所許,難認係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六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舉重以明輕,況被告尚非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規範之人,更無權實施搜索,故被告並非依法令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裁定略以:被告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發佈之通緝對抗告人予以拘提或逮捕,其所為乃依法令之行為,按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得據以阻卻違法而不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至辯護人雖另辯稱:被告所為縱使不得主張留置權,亦係民法之自助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云云。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對於上訴人所辯:其係追捕現行犯,以便報警,屬依法令之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訊據被告固坦承對於自訴人為交通違規之告發,但辯稱係依法行事,並無犯法之情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並未提及被告於抱走告訴人之後,另對告訴人實施傷害犯行,被告以其後之探視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並無相當應果關係置辯,亦屬無據;(三)按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告已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已致生其他用路人之風險,被告攔停制止並排除交通安全風險,乃依法令之行為,符合公共利益並無不當,未有任何損害原告精神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為人所為倘若係依法令之行為,揆諸上開規定,即屬行為不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聲請人復以檢察官認為被告甲○○所為,屬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顯屬率斷云云,然查:⒈按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行使職權於法有據,執行方式亦無不妥,自屬依法令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入世青圓形大廈時未依被告之作業要求,雙方發生衝突因而互毆甚明,且被告僅為執行業務之保全人員,並非依據法令行使公務之人員,被告辯稱未毆打自訴人,所為係屬正當防衛及依法令之行為云云即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3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將爆竹儲存於合法場所並選任監督人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因內政部上開認可爆竹之措施而影響,故再審原告本件違章行為與上述內政部之政策無關,尚難以內政部之措施主張其違章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又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九十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上訴人既係第四級受刑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發受書信對象以親屬為原則,必要時始准予非親屬通信,並不准其持有小型電視,核係屬依法令之行為,難認具有違法性,自無故意或過失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雖主張本件有行政罰法11條第1項所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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