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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係屬累犯,業據原判決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欄記載明確,該部分主文欄關於「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尚不構成累犯,業據原判決理由欄記載明確,該部分主文欄關於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原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占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刑法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而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權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甘拿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因法定刑僅有罰金一種,不符合累犯加重之規定(法定刑須含有期徒刑以上),附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陳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處罰金(銀元)300元。」達成合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侵占離本人持有物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所為竊盜罪、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被告戊○○所為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及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容有未洽,又本件被告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其法定刑僅處以罰金刑,尚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聲請意旨認本件被告上開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被告馮天人所為,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原判決就被告乙○○部分認定成立刑法第29條、第337條教唆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而非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有物罪之實施正犯,揆諸前揭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楊翠蓮之身分證、健保卡部分)、侵占遺失物罪(許順雄汽車駕駛執照部分),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原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得物品,已全部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偵查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吳維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刑法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而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保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所犯法條條項亦相同,僅罪名不同,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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