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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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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本件顯非受命法官調查所有證據完畢,應宣示準備程序終結而誤宣示候核辦之情形,受命法官未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記載於筆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非效力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本件訴訟程序原法院實係諭知「候核辦」,而非「合意停止」。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抗告人主張台北地院於系爭言詞辯論程序結束時係諭知「候核辦」,而非「合意停止」,且未於視為撤回起訴發生效力前,向再抗告人通知闡明是否有續行訴訟之意,有違闡明及通知之義務云云,尚無足採。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誠難徒以原審受命法官於進行準備程序後係諭知「候核辦」,即謂準備程序尚未終結,原審所進行之訴訟程序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原法院於104年12月1日庭期結束前僅稱「候核辦」而未當庭宣示「本件改訂104年12月11日某時某法庭續行審理」,於排定開庭日期後,又未將開庭時間通知送達抗告人,即使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承審法官王瑜玲、書記官黃美雲於聲請人所提97年8月8日民事再審之訴狀、同年8月27日民事聲請發問狀及同年9月17日民事聲請調取執行證據狀首頁上,以鉛筆記載「候核辦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對此提問不滿,陳稱要聲請法官迴避,嗣受命法官再次諭知候核辦時,抗告人當庭報警稱受到法官欺凌,受命法官始質疑是何人遭欺凌,並再度諭知候核辦,有臺北地院108年度秩抗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神經」,並再度諭知候核辦。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法院以:該事件受命法官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續行準備程序時,宣示「本件候核辦」,未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記載於筆錄,嗣由該事件審判長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十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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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神經」等語,並再度諭知候核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合法通知且逾十日之就審期間,聲請人及聲請人之訴訟代理均無正當理由,而無故未到場陳述意見,相對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則當庭表示拒絕辯論,依上開意旨,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並宣示本件候核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本案僅為小額訴訟,於一審時僅開兩次庭就結案,本件上訴程序,法官竟還宣示候核辦,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速審程序法理,以上足認李慧瑜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2號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張雅文法官(下稱張法官),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程序宣示候核辦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張凱登被告李雪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沈○○被告沈○○沈○○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曾彩鳳被告周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52號原告詹麗娟訴訟代理人方文賢律師被告曹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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