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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1 筆:名稱 2・條文 39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預覽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39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3 條預覽 ↗
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預覽 ↗
候補法官於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預覽 ↗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預覽 ↗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詳加審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預覽 ↗
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預覽 ↗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就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填具考核表,並加具評語後,報送司法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二年內所作裁判書類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書類之目錄清冊,於該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現…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試署法官應於試署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含前條第一項自行指定基準日翌日起之候補期間)所作裁判書類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 候補、試署法官未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提交選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審查)。 書審會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書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 書類審查方式如下:
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分由委員二人初審並加具評語。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司法院應於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檢附考核表、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請人審會審查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 人審會對於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不得逕予…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
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不及格者,應於司法院函知審查結果之日起一年後至二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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