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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為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原告起訴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之被告邱翾容之住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里○○鄰○○路328之1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按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戊○○為相對人丁○○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0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聲明係為停止親權合併請求扶養費之事件,因停止親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併為財產上扶養費之請求,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戊類事件,適用同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此觀同法第3條第5項第10款、第74條規定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酌陳瑩瑄為南台南家扶中心之社工員,於本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80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並非利害關係之人,且陳瑩瑄已出具同意書表示願意於本件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擔任未成年人陳佩辰及陳靜瀞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21號停止親權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停止親權,非顯無勝訴之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上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與楊○萍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人,為本件訴訟進行之必要,爰聲請選任被告之母乙○○為本件停止親權事件中被告洪惠珍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兩造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35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92號裁定准對於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而上開宣告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與徐如婷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與鄭○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他字第1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停止親權,並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700萬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52號停止親權事件,原告黃竹村與被告即相對人黃美芳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家訴字第52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簡OO非訟代理人嚴怡華律師即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OO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與乙○○、丙○○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起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停止親權等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有本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1504號卷足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利害關係相反,而沈光雄為相對人林惠珠之次子,與相對人同戶共同生活,二人關係密切,且與相對人無利害關係,適宜擔任本件停止親權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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