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準,先位及備位聲明㈡不併算價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聲請人訴之聲明均僅載明先位聲明之金額而並未同時特別載明備位聲明,針對備位聲明部分,僅於書狀理由載明,有關備位聲明損害賠償金額之金額範圍、計算方式、證據資料以及請求權依據業已表明於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部分:⒈關於相對人李進益等3人(即先位聲明第一項或備位聲明一第一項)、鐘張雪卿(即先位聲明第二項或備位聲明一第二項)塗銷或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⑴抗告人於先位聲明第一項或備位聲明一第一項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抗告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撤回其受敗訴判決之先位、備位聲明之上訴,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表示撤回備位聲明,當指撤回其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撤回上訴以外之備位聲明部分,是原法院認備位聲明部分已脫離訴訟繫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0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經比對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聲明結果:⒈附表二備位聲明一、壹、訴之聲明第一項及備位聲明二原案部分壹、訴之聲明第一項,與附表一先位聲明「訴之聲明貳」第一項相同;⒉附表二備位聲明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提起如附件所示被上訴人「第二項聲明之備位聲明二」、「第二項聲明之備位聲明三」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核上訴人先位聲明第1項、備位聲明一第1項、備位聲明二第1項係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二案不存在、無效或應予撤銷,先位聲明第2項、備位聲明一第2項、備位聲明二第2項係請求確認系爭社區公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宗元部分,除與上開先位、第一備位聲明中第3項、第4項及第二備位聲明相同外,並將第二備位聲明追加⒌被告許深育及張宗元應連帶給付原告張玉霜、許秀美、許漢宏、許漢任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時,原法院僅要求繳交先位聲明裁判費,並未要求繳納備位聲明裁判費,伊依規定繳納新臺幣(下同)5,400元裁判費後,原法院始裁定要求伊就備位聲明補繳不足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主張先位聲明請求權基礎仍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一備位聲明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條、第544條,第二備位聲明請求權基礎為第567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上訴人之第二備位聲明,因未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無從因上訴或附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僅於第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第一備位聲明為無理由時,併就被上訴人第二備位聲明為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備位聲明」為訴之追加及減縮部分利息請求,而聲明如附表三「備位聲明」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08-109頁),另追加如附表三「再備位聲明」(見本院卷一第109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抗告人備位聲明第2項之請求應受司法程序保護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准抗告人提出備位聲明第2項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登記塗銷,並變更為原告名義,及將原告姓名記載股東名簿內(下稱備位聲明二,備位聲明一、二合稱備位聲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本件訴訟之先位、備位聲明所依據之基礎事實相同,證據資料亦得互用,而主觀預備訴之合併並不以備位聲明之被告同意為要件,原裁定之法律見解即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並將先備位聲明合併審理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5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請求如附表所示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七0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求部分,認先位聲明請求與備位聲明請求,非屬相互排斥之數項請求,不合法定程式,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備位聲明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稅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見,先位聲明4、備位聲明5是基於與先位聲明1、備位聲明1同一之原因事實而為附帶之請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備位聲明之一第3項與備位聲明之一第1項、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不同之數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故備位聲明之一訴訟標價額核定為909,650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備位聲明第二項之訴均駁回。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