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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2 件
關鍵字命中12
115年審裁字第1123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定聲請人所主張之備位聲明內容空泛且不明確,縱使勝訴亦無從執行,故以裁定予以駁回,致聲請人之主張無法獲得實質審理與救濟,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請人之其餘上訴。而聲請人又於原審法院更審中,追加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終
114年審裁字第355號
114.04.09審查裁定
道淨空」之決議(下分別稱系爭決議一、二)為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決議一及二應予撤銷,並請求排除黑松管委會限制、妨礙聲請人利用系爭停車位一及二之行為。 (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113年憲裁字第20號
113.08.09
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共同提起行政訴訟。該件訴訟之備位聲明關於聲請人二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認該部分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80號確定判決既判力
113年審裁字第447號
113.06.20審查裁定
日起失效。2.人民得依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二、備位聲明: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2.人民得於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3
112年審裁字第1872號
112.10.22審查裁定
先位聲明所為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尚無請求權依據;備位聲明所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請求,因非屬「依法申請」而不合課予義務訴訟要件,均無違誤。並以聲請人所主張國民體育法第1條、第5條、憲法第
111年憲裁字第217號
111.05.13
定,聲請就系爭判決一及二為裁判憲法審查;2.第一備位聲明: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聲請憲法裁判;3.第二備位聲明:依憲訴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系爭規定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108年度憲二字第236號
108.09.27
行權存在之訴訟,並就不同鄰地所有權人有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按民法第787條第2項「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有二個以上之通行方案時,即應解為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確定終
釋字第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108.04.12大法官解釋
管制(先位聲明)或確認該使用人之使用權利不存在(備位聲明)。就先位聲明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中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命使用人應向都發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解除套繪管制。土
會台字第11396號
102.03.08
聲請人先位聲明有理由,他造上訴,聲請人未上訴,則備位聲明已先行確定,亦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程序處分權意旨不符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係認下級審判決聲請人備位聲明之一部分為有理
會台字第9748號
100.12.30
論期日當庭追加撤銷訴訟為先位聲明、變更確認訴訟為備位聲明。嗣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裁定依系爭決議意旨,以聲請人之先位撤銷訴訟的提起已逾起訴法定期限,而裁定駁回。
會台字第8544號
96.11.16
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且法院對於備位聲明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非屬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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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