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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廖林春秀受有右側肩關節扭傷之傷害;廖凌均受有雙腳挫傷之傷害;蕭家宏受有頭、手、臉部挫傷等傷害;林緯軒受有右小指割傷、右手前臂割傷等傷害;陳聖諺受有左手擦、挫傷、背部擦傷等傷害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丁○○、丙○○有其事實欄四所載共同傷害被害人乙○○及傷害甲○○致重傷害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被訴教唆殺人部分均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重傷害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然,縱被告對原告有為傷害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以上述傷害之範圍為限,超出上述範圍者,被告否認其他之傷害與被告首揭傷害行為有任何關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為甲、乙傷害保險附約、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自訴人就被告丙○○、甲○○重傷害乙節,究係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之方法共同為「重傷害、傷害」及湮滅刑事證據之犯罪,渠等間有何共同重傷害、傷害及湮滅刑事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情,有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系爭意外傷害附約、系爭團體傷害保險契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0至17頁、第35至43頁、本院卷第71至74頁),依上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裂孔性視網膜剝離之傷害,該傷害是否已屬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經本院函詢臺北慈濟醫院B傷害與A傷害有無關係,據該院函復B傷害係新傷,與A傷害無關,且前開診斷證明書所載休養及復健之判斷,與A傷害無因果關係乙情,有本院108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須就張敦量提升犯意後之行為共同負責,及無從認定被告2人於告訴人第2次倒地前所實行之傷害行為已達致告訴人受重傷害之結果等由,遽認被告2人尚不構成傷害致重傷罪,僅應負傷害罪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所受之上開傷害應視為職業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小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根據兩造所簽訂意外傷害醫寮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條甲項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以此傷害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稱:「當時我們有出手打他,就傷害部分我認罪,我沒有拿木棍,有拿持磚塊、掃把等物打他」,「我就共同傷害部分認罪,但我沒有拿鐵棍、木棍傷害對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附加傷害附加條款第2條約定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其中「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内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8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見本院卷第201頁);又依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要保書上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案發當時主觀上僅具有普通傷害犯意,而就其傷害丙○○致受前揭重傷害之行為,論以上揭傷害致重傷害罪,但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上訴人當時主觀上僅具有普通傷害之犯意,而非具有重傷害犯意之證據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承前傷害犯意以手打向告訴人乙○○,並將告訴人乙○○推倒,致被告丙○○受有脖子上之擦傷及紅腫等傷害;被告戊○○則受有左頸挫傷併瘀血之傷害;告訴人乙○○受有前胸挫傷併擦傷及瘀血之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案告訴人陳金生告訴被告陳英誠傷害案件,雖起訴書認此部分之傷害犯行與其本案另犯之傷害致死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告訴人羅瓊眉告訴被告陳境航傷害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雖被告於該傷害案件初次協調成立後,又至警局表示自訴人持鐵條傷害伊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系爭個人傷害保險附約第五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身故時,本公司(指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基相、張修齊有其事實欄四所載共同傷害被害人周鼎祐及傷害周仲達致重傷害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等被訴教唆殺人部分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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