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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 筆:名稱 2・條文 33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預覽 ↗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33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處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補償事宜,特制定本條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2 條預覽 ↗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臺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4 條預覽 ↗
國防部為處理本條例補償事宜,應設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補償委員會)。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5 條預覽 ↗
補償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國防部及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6 條預覽 ↗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7 條預覽 ↗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8 條預覽 ↗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9 條預覽 ↗
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1 條預覽 ↗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2 條預覽 ↗
補償金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循預算程序辦理。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補償金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 14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財產保險業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修正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傷害保險業務者,免依本條規定申請經營傷害保險。
一、財務、業務健全…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二、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程序。
三、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一、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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