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50 則
函釋命中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發文 113.05.27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發文 113.04.26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 致傷害者,涉及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36、96 條等相關 規定之說明
發文 111.09.29
所報有關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及相關規定實務處理問答集一案,洽悉,請查照。
發文 110.04.20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10.01.05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發文 109.10.29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9.07.03
關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有關「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 項之相關實務處理作業問答集一案,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8.08.23
所報「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8.08.08
有關貴公會函詢人身保險業務員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是否一併取消其財產保險業務員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08.08.06
所報「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 項建議修正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 108.06.21
所報因應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0010 號函辦理長年期傷害保險暨短年期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給付準備金等有效契約準備金提存公式變更事宜,就商品計算說明書部分擬具之問題及建議作法一案,同意照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 108.01.31
檢附因應本會發布「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及「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三令釋修正問答集一案,洽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8.01.23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發文 107.11.14
關於長年期傷害保險暨短年期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 給付準備金等提存方式,經本會保險局辦理 105 年度壽險業精算簽證報 告及複核報告覆閱委託代辦案覆閱後發現,部分公司提存方式需辦理變更 作業,請轉知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7.01.11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發文 106.02.07
所報有關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實務 處理問答集一案,洽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 105.10.21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業經本會於中 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訂定發 布,請查照。
發文 105.07.19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發文 105.07.14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7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另自同日起銷售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健康保險之附加費用率,得 不適用財政部 8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42037573 號函修訂「人 身保險費率結構」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 104.06.22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