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認被告係犯傷害致死罪,仍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觀以被告本案涉犯傷害致死罪之犯罪情節,顯屬犯罪嫌疑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被告前因犯傷害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現在監服刑中,對於原告請求離婚並無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案被告A01因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供述承認傷害致死罪名,惟辯稱不知會這麼嚴重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異議人就傷害致死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效力並不及於攜帶刀械罪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之法定本刑係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犯後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於九十年間因傷害致死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經鈞院刑事庭於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以傷害致死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目前正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原告經由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來函告知始知悉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293條、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上開所犯之不作為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遺棄致死罪部分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293條、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上開所犯之不作為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遺棄致死罪部分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致死罪,雖不合於減刑條件,但其係自首,應依法減刑而聲請予以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碩葳、楊暉恩、高國誠(下稱被告3人)經訊問後認被告林碩葳涉犯刑法第277條第l項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刑法第302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有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大,且其所涉犯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經有罪判決,刑期非低,考量畏罪為基本人性、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暨被告前有多處居所暨卷內證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且受刑人係經自首到案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