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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更正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用公務員服飾及徽章罪,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劉瑋杰、陳威榤、張逸軒、黃照棋對於○○○號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併予以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從一重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論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係數罪關係,尚有未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罪,核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林愷崴冒充刑警,毆打告訴人,並要求其簽立和解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後應論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6部分之詐欺取財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係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對於其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併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張永隆,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共同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論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前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強制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上開所犯強制罪、冒用公務員徽章、官銜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係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所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罪嫌,與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間為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僅論以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即為已足,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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