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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法院受理訴訟事件,以先程序後實體為原則。亦即程序上是否合法,再審查實體上有無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民事訴訟之審判程序,乃先程序後實體,此法有明文,程序事項(如裁判費之繳納、書狀內容要件之記載)未齊備,法院依法即不得進行實體事項之審酌,是本院為上述補費之裁定,乃係為符合先程序後實體原則所為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2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依同法第122條準用第45條之規定認有依職權審查之必要,則亦為完成上述法定發證程序以後之事,豈可罔顧法紀,違反「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原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及被告就刑事部分雖均提起上訴,本院改判處被告拘役二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惟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違反起訴程序不因隨同刑事部分上訴而治癒,是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再審意旨略謂: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法理,本件起訴既不合法,自無再予審究之必要,法官恣意擅改當事人之案由,即屬違反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法理,本件裁定有適用法規明顯與事實不相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訴訟審理基本原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即為典型之程序規定,避免一再以相同事由重複聲請再審致耗盡訴訟資源,故就不合法之再審聲請,依「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訴訟審理基本原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即為典型之程序規定,避免一再以相同事由重複聲請再審致耗盡訴訟資源,故就不合法之再審聲請,依「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駁回聲請人就系爭事件移轉審判權之聲請,且未踐行先程序後實體之法律原則,因而認承審法官有不利於其之心證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審查之順序,先程序、後實體,如程序違背規定,即應駁回,自無從為實體之審理,此為基本的訴訟法理,從而自訴人縱提出諸多證據佐證被告等偽造文書的犯罪事實,惟本於先程序後實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再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本院自無庸就其實體上之理由予以審究,附此敘明。五、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針對同一貨款現繫屬於本院2個案件可能為同一之訴,似應已先聲請支付命令部分才屬合法,而本件針對可能為同一貨款請求部分因起訴在後可能並非合法,惟若原告就本件若仍欲進行訴訟程序,依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又依先程序後實體之裁判審查原則,聲請人須先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後,法院方得就其聲請之准駁進行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徒憑己意,以第一審判決枉法裁判,指摘原裁定不當,惟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本件再審聲請程序既不合法,即無由審酌實體事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5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7日內補陳該執行處通知公文,聲請人於100年3月30日合法收受補正通知,迄未補正該通知,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知悉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時間點,揆諸首開規定,及「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訴訟審理基本原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即為典型之程序規定,避免一再以相同事由重複聲請再審致耗盡訴訟資源,故就不合法之再審聲請,依「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一訴訟審理基本原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即為典型之程序規定,避免一再以相同事由重複聲請再審致耗盡訴訟資源,故就不合法之再審聲請,依「先程序後實體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9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本件再審聲請程序既不合法,即無由審酌實體事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上訴意旨其餘所述各節,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本院無從審酌,併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因本件被害人之員工郭奕良並無出具委任狀,顯無合法之告訴權;且本院認為上開毀損罪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之被告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部分,實屬竊盜之階段行為,乃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惟因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原則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7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劉金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劉金雀之反訴,特此裁定(按本件係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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