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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連帶保證責任」,縱認上開記載係屬保證人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之約定,然其亦屬在保證人尚未取得先訴抗辯權時即為之「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非屬民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所稱保證人在巳然取得先訴抗辯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爭執要旨在於保證人即上訴人是否得拋棄先訴抗辯權以及上訴人已否拋棄先訴抗辯權,玆上訴人於借據上連帶保證人欄內簽名蓋章時,約定上訴人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該項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在連帶保證之情形,因連帶保證須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本質上即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意,是縱未約明連帶保證人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亦無主張先訴抗辯權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之規定,即為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中所指「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亦即保證人仍得預先拋棄其先訴抗辯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丁○○既願擔任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且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先訴抗辯權之約定亦屬有效,被告丁○○不得於事後爭辯前開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係屬無效,而對原告主張先訴抗辯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地利公司、辛○○、庚○○未曾到場或以書狀作何抗辯;至被告丁○、戊○、丙○○則以:⑴依新修正民法保證章之規定,先訴抗辯權不得預先拋棄,是伊等雖為連帶保證人,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保證人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並未修正,亦即先訴抗辯權按修正後民法之規定,仍得預先拋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規定各款例外情形存在: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係規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主張先訴抗辯權」,係指保證人應先取得先訴抗辯權後始拋棄者而言,與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9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原告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然先訴抗辯權之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僅能暫時的拒絕清償,而不能否認債權人之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面有寫先訴抗辯權,是何意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面有寫先訴抗辯權,是何意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先訴抗辯權喪失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另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復明定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不得主張此一權利。依此,先訴抗辯權非不得依當事人之約定預先為拋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先拋棄之權利,且該條款並未限制保證人須「主債務履行期屆至,且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始得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成立生效後,即預先拋棄其先訴抗辯權,應非法所不許
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2按預先拋棄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並不在民法第739條之1禁止之列,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非不得預先拋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兩造上開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應屬贅為約定。
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2按預先拋棄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並不在民法第739條之1禁止之列,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非不得預先拋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業已舉證證明上訴人確有本件保證債務未清償,系爭契約亦已約定上訴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且本件亦符合主債務人李正光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先訴抗辯權喪失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主張先訴抗辯權之餘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雖以前詞主張原告李博浩對被告之債務僅為一般保證債務,並未放棄先訴抗辯權云云,惟主債務人並無先訴抗辯權,已於前述,原告據前詞主張上開條款係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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