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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游景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國龍、張榮宏、郭建發所犯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小燕、薛鳳欽、周小梅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原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玉鸞關於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駱宏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致未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茲因其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先就受刑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關於殺人罪、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不服,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犯刑法第28條、第214條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玉賢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犯行,就其所犯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就其所犯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行使變造身分證申請護照,雖領事局人員曾將該等資料記入所執掌之公文書,但因領事局對護照核發有實質審查義務,此部分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被告行使變造身分證申請護照,雖領事局人員曾將該等資料記入所執掌之公文書,但因領事局對護照核發有實質審查義務,此部分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二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既已先行確定,且與所犯他罪分離,則原定之應執行刑,已失其效力,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依法就已先行判決確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高等法院於101年3月1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將本院原判決關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部分改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即受刑人乙○○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4年,使公務員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撤銷改判,就附表二編號2、3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則均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甲○○、乙○○所犯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共計3罪間,被告丙○○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彼此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依數罪併罰分論並處罪刑後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受刑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既已先行確定,依據上開說明,檢察官就先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查無受刑人所稱羈押日數應折抵重罪之規定,且檢察官在執行105年執行案件時,受刑人於該時應執行之確定案件,既僅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則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之應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被告甲○○、乙○○依自訴意旨所載,係被訴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洪暐竣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1 96年3月2日 BC0000000 96年1月18日 高雄市○○路 7759-XC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林祐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抗告人黃詹桂香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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