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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系爭樹木是否屬被告所設置或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㈡系爭水泥基座是否屬被告所設置或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係上訴人與地主間之私權糾紛,縱使上訴人受有損害,亦非因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無國家賠償及求償權問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不屬公有公共設施至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渠等均為系爭公有公共設施之公務員,負有系爭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修繕、維護系爭公有公共設施之職責,因疏怠於系爭公有公共設施之修繕作業,任由系爭公有公共設施地板電線裸露於外
新市簡易庭度台上字第3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觀上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前提,倘國家對於公有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縱人民受有損害,國家亦不負賠償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公有公共設施」須符合二要件:一為公有公共設施已設置完成,一為公有公共設施依其目的已開始供公眾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立法上雖採「無過失責任」,惟必須在客觀上確有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前提,故此項國家負賠償責任之請求權人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係指公有公共設施於建造設置後,未妥為管理或欠缺通常應有之保護或管理,致其物發生瑕疵而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實指已設置完成並提供人民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者,因上訴人停車處為國有土地
臺東、成功簡易庭99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自難據以逆推認為公有公共設施具有未設護欄及警示標語並未為防滑設計之欠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上所述,國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等受損害時,固不以公有公共設施或管理有欠缺,係出自於國家過失行為所致為要,然國家應依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負賠償責任者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並無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則與請求權人損害之發生,二者並不具備因果關係。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對系爭肇事路段之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既無欠缺,且原告所受損害亦與被告就系爭肇事路段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行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核與國家賠償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故發生時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之欠缺必然伴隨其後管理之欠缺,否則豈非只有設置該公有公共設施之機關始有拆除該公有公共設施之可能?故被告新北市政府不可以此卸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最高法院最新實務見解,亦認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須以政府「已」提供人民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存在」為前提,倘若現場並無公有公共設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機關則以:㈠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應視負管理義務人知悉後是否及時排除而為判斷,倘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縱人民受有損害,國家自不負賠償責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兩造爭執事項:(一)系爭土地是否屬公有公共設施?(二)倘系爭土地確為公有公共設施。被告就系爭土地之管理有無欠缺?且與訴外人游淑敏之死亡者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國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培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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