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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地濫植竹類切結地之切結人名義變更為原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便有分立切結書之必要內容,亦會於各切結書中加註原委或與他份切結書間之關聯。然觀之該二份切結書內容,就此均付之闕如。足見該二份切結書沒有任何牽連關係等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該切結書所載之內容尚與系爭切結書未盡相同,且證人黃馨怡亦證述:「(提示原審卷內切結書【即系爭切結書】及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庭呈之切結書有何意見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㈠林朝未簽原證之切結書,無履行切結書所載內容之義務。⒈原告主張原告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欄林朝名字為林朝所親簽,為被告所否認。
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切結書(原證四)並非真實,切結書(原證四)第1頁的內容並非兩造當初簽切結書時所合意的內容,系爭切結書是在被告公司所簽署,用被告公司的印表機所印出來的字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就切結書形式觀之:1、按一般切結書係立書人為杜爭議或保證,所為之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人於88年8月18日所切結,則系爭切結書所謂稱之「髮妻」,應指稱被上訴人無疑,此由系爭切結書載明:「立切結書人吳政恆,茲因行為不檢點,造成家庭及髮妻蘇淑琴精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立一份切結書,徒增日後之紛爭;即便有分立切結書之必要內容,亦會於各切結書中加註原委或與他份切結書間之關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於簽署系爭切結書後,已在翌日用口頭向原告為撤銷系爭切結書之意思表示,爰再以本件答辯㈠狀之送達作為撤銷系爭切結書意思表示之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99年切結書所稱「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祖產交換移轉切結同意書」係於66年12月4日由羅仁慶、羅仁豊、羅仁廉、羅美鋼所簽訂之切結書(即66年切結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有爭執者,乃兩造曾於2月9日簽定另一份切結書,系爭切結書簽訂後,2月9日之切結書之效力如何。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若本件切結書為真實,告訴人何以遲至切結書簽章後七年始據切結書訴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更見事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到職切結書)及離職切結書(下稱系爭離職切結書)各1紙為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授權,而在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二號家中,於切結書立切結書人欄偽造乙○○簽名及指印署押各一枚,偽造乙○○名義切結書一份(略載乙○○同意提供所有台北市○○區○○路四小段第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上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等提出之切結書雖僅有吳尚謙簽名、按捺指印,其他切結人及被上訴人等均未簽名,惟該切結書除記載「見證人」與系爭切結書記載「連帶保證人」不同外,其餘在無論內容、日期及其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珠,且系爭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欄下方按有指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免除被告第一份切結書之違約責任云云,然第二份切結書並未記載免除被告因違反第一份切結書約定所生之違約責任,原告亦否認簽立第二份切結書時,有向被告表示同意免除其依第一份切結書應負之違約賠償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甲○○違反切結書之約定,擴大濫墾面積,且就被告乙○○在其切結林班地內濫墾情事,未依切結書約定向原告所屬龍美工作站報請處理,原告自得訴請收回被告甲○○切結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並非單純見證系爭切結書,上訴人亦係系爭切結書之當事人,應較符系爭切結書當事人之意。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暴、脅迫方式逼林秀香出具切結書,證人林秀香亦證稱其簽署切結書是出於自願,以及被告提出之告訴狀與切結書為其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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