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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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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2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賠償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加總金額之二倍切結書及分期償還賠償金協議書。惟聲請人認賠償金額應依空軍官校106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下稱106年簡章)內容,軍費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簽立因提前退伍所生相關賠償之切結書及分期付款協議書。嗣聲請人因否認與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間前開公法上債權關係存在,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意依系爭規定計算之賠償金額申請提前退伍,並於賠償切結書上簽名確認金額,自應遵守此合意約定,不能一方面依新增規定申請提前退伍,一方面再主張適用就學當時尚無志願提前退伍之105年招生簡
112年憲裁字第135號
112.08.28
求志願申請退伍之申請人應先填具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後始受理其申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三)系爭規定二以「軍醫官科」及「非軍醫官科」作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並就前者以「
111年審裁字第1418號
111.12.26審查裁定
略以:監獄方僅要求入監服刑之女性受刑人,必須簽署切結書承諾戒菸,違反個人意願,亦不符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110年度憲二字第277號
110.12.24
家機密外洩,可要求被付懲戒人及辯護人於閱卷時簽署切結書並於案件確定後將複製資料全數返還;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合目的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不符憲法上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
110年度憲二字第20號
110.05.21
家機密外洩,可要求被付懲戒人及辯護人於閱卷時簽署切結書並於案件確定後將複製資料全數返還;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合目的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不符憲法上之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
會台字第13095號
110.05.07
意旨略謂:系爭手冊關於出租人可否自任耕作部分,以切結書代替自任耕作之事實認定,關於承租人是否失其家庭生活依據部分,以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計算承租人之支出,承租人母親之醫藥費、看護費等
108年度憲二字第525號
109.04.24
5條及第23條之疑義,且系爭規定並未要求人民簽具切結書以實行系爭規定「供相當擔保」之要件,稅捐機關要求人民簽具切結書,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暨法律保留原則。故系爭解釋就代繳義務人依系爭
會台字第13431號
106.06.02
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並無偽造文書情事,亦已請協辦者切結保證大陸人士之真實身份,故聲請人之行為非屬系爭規定所指「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以系爭規定處罰聲請人顯有過當或錯
會台字第13267號
106.03.17
不得請求移轉登記共有持分,且未採納具有契約效力之切結書而准許移轉登記,反而認為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駁回再審之訴,其見解與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所示,非經登記
會台字第13265號
106.02.24
書面文件,得由管理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於系統表切結註記,不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37條等規定,應以實際共同承擔祭祀者為派
會台字第11779號
102.12.20
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僅憑出租人所提之切結書,即認定出租人無系爭規定所稱「出租人不得自任耕作」之情形,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承租權,且該法律見解亦有牴觸司法
會台字第10377號
100.06.24
板以及門窗拆除不能再供居住者為準,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認聲請人未全部拆除而否准補償,法院亦據以判決聲請人敗訴,因認系爭規定牴觸國家法律而違憲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
會台字第9851號
99.12.24
齊證明文件到場領取,然臺中縣政府因聲請人拒絕簽具切結書而拒發補償費,遲延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才第一次通知聲請人領取地價及農作物補償費,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始通知聲請人領取林作物補償費;
會台字第9858號
99.07.30
在為都市重劃計畫之核定過程,要求聲請人籌備會出具切結書同意施作道路,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請求確認切結書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顯然違反憲法第
會台字第9493號
98.11.20
。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於土地變更申請書上為不實之切結,進而使地政主管機關完成相關登記作業,確定終局裁定認可不受刑事偽造文書或其他刑事追訴,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8874號
98.06.12
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委託中國時報刊登廣告之委刊單及切結書,不足以證明同年七月七日該報廣告係由其所刊登,台中縣政府即不應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府授衛醫字第0930033665號行政處分書
釋字第571號
93.01.02大法官解釋
,不予發放。至如未設籍而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得以切結書由村、里長認定後申領,並應於一定期間申請等情。九二一震災發生後,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人民,於劫難倖存之餘,因房屋倒塌或受嚴重之毀
釋字第468號
87.10.22大法官解釋
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限期內提出連署人名冊、連署切結書及加蓋連署人印章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暨繳交連署保證金。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為總統
會台字第5320號
84.12.08
央代表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五連署人連署及連署人須繳切結書、身分證影本並蓋章等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司
會台字第1844號
73.02.24
一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終局確定判決以前手出具「公證切結」之效力,及於後手之聲請人,有違憲違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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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