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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被告戊○○因涉犯刑法第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被告戊○○因涉犯刑法第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被告戊○○因涉犯刑法第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於100年12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重本刑為15年,故被告所犯之前揭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10年之罪,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0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又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業經被告於上開移審訊問時自承在卷,復有被害人及證人之證述可參,故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已屬嫌疑重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羅凱議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撤銷原判決,其中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改判被告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其餘均上訴駁回,復經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由於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乃刑法第221條普通強制性交罪之加重構成要件,該當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行為,必然同時該當刑法第2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警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又其所犯前開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犯嫌重大,其中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並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羈押必要,遂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裁定羈押聲請人在案,茲查,聲請人涉犯上揭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侵抗字第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又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8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業經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院當初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繼續存在: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訊問證人即被害人後,證人對被告涉有加重強制性交罪等情指述甚詳,另有扣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 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5月22日訊問被告,並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重大,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凌虐被害人之手段極不人道,且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否認犯行,其妻阮氏夢秋之證述內容亦與其他證人所述有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謝財原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為2次加重強制性交罪、1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該2類型犯罪罪質有異;且且所犯強制性交罪與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原處分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罪之虞,而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被告王復興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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