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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詢問加重強盜結果,足證甲○○主觀上確無參與加重強盜之犯意聯絡。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等於偵查、第一審及原審均已自白本件加重強盜犯行不諱,並未提出否認犯罪之辯解,卻於法律審之本院始爭執其等是否知情而參與本件強盜犯行,暨應否論以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等情,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被告賴志忠僅為竊盜犯意而無加重強盜之犯意?抑或先出於殺人之犯意,再產生加重強盜之犯意?抑或先有加重強盜之犯意,再產生殺人之犯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加重強盜、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嫌確實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一)被告因犯加重強盜等罪(加重強盜、竊盜各3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3號判決判處加重強盜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即加重強盜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加重強盜行為,因詐欺得利與加重強盜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犯罪,加重強盜罪質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考量被告所為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真義有其事實欄三所載共同對陳嘉玲為加重強盜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陳真旺所犯如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加重強盜罪1罪,以及陳真旺、江佳恩、邱昱儒所犯如其事實欄二所載加重強盜罪各2罪,暨陳真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陳彥廷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同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九十六年三月九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七十六巷二號二樓加重強盜及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凌晨一時許至臺北縣蘆洲市○○路二九八之一號加重強盜)及執行刑,己○○加重強盜罪刑(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0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判決於理由欄論述說明:上訴人寄藏系爭槍彈與加重強盜犯行間,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並就上訴人寄藏系爭槍彈部分予以審理;且於無證據可資證明之情形下,認定上訴人有加重強盜、未經許可寄藏系爭槍彈等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縱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本案就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仍有審求之必要,但本件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嫌,既前經原審法院及本院上訴審均認被告加重強盜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慈彬、楊子賢則均坦承有加重強盜之犯行,再渠等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堪認渠等上開幫助加重強盜、加重強盜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渠等於106年8月15日為員警發現駕駛被告王建源幫助加重強盜而竊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訊據被告坦承加重強盜、加重強盜未遂等犯行,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王迺允、蔡立菁證述在卷,復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可資佐證,被告加重強盜、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嫌確實重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可預期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佐以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且於警方拘捕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丙○○先後三次加重強盜犯行,時間緊密並觸犯基礎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雖有攜帶兇器結夥三人加重強盜、攜帶兇器加重強盜與攜帶兇器加重強盜未遂之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本件加重強盜案件,乃單一個案,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證據證明抗告人有逃亡之虞;而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官並未對王銘聰部分一併提起第二審上訴,而考量第一審判決就王銘聰及鄭寬勝共同加重強盜及共同恐嚇取財之犯行,均論以從一重處斷之共同加重強盜1罪雖有不當,然第一審判決就被告等所犯共同加重強盜罪於量刑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被告坦承有為上開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未遂罪、加重竊盜罪及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罪等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上揭聲請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聲請人所涉犯之加重強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固經本院審理完畢,並將原判決關於上開加重強盜罪部分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部分撤銷,另就加重強盜罪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人追討債務,但無本件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盜既遂、加重強盜未遂之行為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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