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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4年審裁字第168號
114.02.10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769號
112.09.23審查裁定
人無犯行傷害或妨害自由,警方以被害人之隻字片語依加重強盜罪製作筆錄,並將本案檢送檢察官起訴,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
112.05.26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審裁字第721號
112.02.28審查裁定
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111年審裁字第1179號
111.12.14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
111年審裁字第1177號
111.12.08審查裁定
高等法院同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6月8日100年度
111年憲裁字第1012號
111.08.18
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至聲請人就所犯共同加重強盜五罪部分,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2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確定。
111年統裁字第5號
111.04.28
20歲者所簽發之本票於法無效之情形,判決聲請人犯加重強盜既遂罪。確定終局判決以審判獨立為由,未予援用與本案犯罪事實相似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
111年憲裁字第131號
111.04.01
高等法院同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駁回其上訴;另聲請人亦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110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10.12.17
1條加重竊盜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及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均係考量多數行為人會加重被害人之身心侵害,對人身威脅較高,然系爭規定縱使會更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危害其財產法益,但無論
會台字第13019號
105.06.24
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應論搶奪罪,卻以加重強盜罪論處,屬違背法令之判決;另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同案共同被告證詞不得作為證據,故確定終局判決採共同被告之證詞而為論斷
會台字第11743號
102.11.15
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十八條滿十八歲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
會台字第9428號
99.01.29
加重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有「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之疑義,及
會台字第9077號
98.02.20
加重強盜聲請撤銷羈押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八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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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