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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知悉其訂約對象為訴外人太子公寓大廈公司,而其並未舉證證明其於提供勞務之日即108年2月25日起90日內,曾以書面向被告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又雇主有歇業或轉讓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勞工得請求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第1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勞動契約關係。⒉太空中心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因本條規定而與原告成立勞動契約關係:⑴按108年6月19日增訂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5,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要難認定被告丙○○有侵害原告身體或予施暴之不法行為,自無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逕行終止勞動契約,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暨勞動基準法第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系爭和解書及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款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9,280元、預告工資13,176元,共計22,456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之平均工資為58,800元,原告舊制年資自91年7月25日至94年6月30日止,計2年11月又6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7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第1項,備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並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勞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14條第4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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