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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疏未注意,而與適時沿興華路自西往東方向行駛,應注意其車行方向為閃光黃燈,尤應減速慢行,及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之由甲○○所駕駛,車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駛車牌號碼六W—七四一九號自小客車沿台南縣永康市○○街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設有閃光號誌之信義街與文賢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疏未注意,而與適時沿向心南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駛,亦應注意其車行方向為閃光黃燈,尤應減速慢行,及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正區祥豐街往海洋大學方向行駛,行經祥豐街445號前分向限制線路段(下稱該路段),本應注意行經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不當於車道中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有礙後方車輛通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沿隆山路259巷由東向西方向駛至,亦疏注意汽車行駛至設有閃紅燈號誌之路口,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駕駛自用小貨車於返回機車店途中,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肇本件車禍等情,但對於「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適在益民路慢車道行駛,亦應注意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而疏未注意違規左轉侵入快車道之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中壢往龍潭方向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與南平路口前,明知汽車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又非不能注意及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保安五街自南往北方向直線行駛,行經保安五街與文山三街交岔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車行方向為閃光紅燈,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段內車道由東向西行駛,途經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前欲左轉進入迴轉道,本應注意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汽車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南市北區西門路4段7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西門路4段7巷與育德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洪聯成本應注意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使被害人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均致被害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當事人於審判期日前,或審判期日,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又非不能調查或不易調查,而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雖經調查,其所得如何不足採取,亦未於判決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沿台北市市民大道四段內車道由東向西行駛,途經台北市○○路段○○○號前欲左轉進入迴轉道,本應注意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汽車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路右轉泉州街行駛,途經台北市○○區○○街一四一號前道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街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漢口街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竟疏未注意確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並在移動式施工架工作臺設置90公分以上之護欄;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確實督導勞工邱加福等人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照駕駛車牌MU 5987號自小貨車由台中縣太平市○○路由十九甲路往太平路方向行駛,途經太平市○○路地標A5旁處時,本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其狀況,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被害人死亡,被告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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