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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送請原審法官裁定,故司法事務官並無權自行駁回郭朝炅之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既無權將該聲明異議駁回,則縱郭朝炅未於10日內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之民事訴訟事件,其確定證明書之核發,應可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5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司法事務官作成上開簽呈,擬將本件移送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係於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期間,依法司法事務官應停止訴訟程序卻違法作成簽呈處分。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目前實務上業已將調解事件移由司法事務官辦理,準此,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亦應遵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1點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之支付命令事件,其確定證明書之付與應由司法事務官行之,為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司法事務官得否裁定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假扣押事件既早經司法事務官裁定終結,即無由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之餘地,抗告人再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即屬無據,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5月12日所為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56號裁定(下稱系爭司法事務官裁定)部分:⑴系爭司法事務官裁定第三、㈣敘明:「聲明人(即抗告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陳宛彤司法事務官即請雙方協商搬遷方式,並諭知於2個月定強制點交期日,嗣接續承辦系爭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湯政嫻即據此接續執行系爭執行事件,是以司法事務官湯政嫻係接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等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因伊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爰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強制執行事件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者,除應提出證據以釋明,並應以司法事務官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復參酌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7條前段亦明定:「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可見司法事務官認債務人提出異議已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而國家設置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尚無周詳訓練計畫,亦尚無實際辦理經驗,更無督導權責單位,此觀之司法院96年度司法事務官甄審、訓練辦法及97年司法事務官考試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裁定,並無須書記官簽名,僅需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即可,故聲請人主張朱曉群司法事務官103年2月19日裁定無書記官簽名,違反民法第73條無效等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僅憑當事人主觀臆測,或不滿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遲緩,或認司法事務官就其聲明異議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欠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之聲請,致他造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節本,乃「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是除「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之情形,應另循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辦理」者外,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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