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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7 筆:名稱 17・條文 160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預覽 ↗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事要點預覽 ↗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預覽 ↗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預覽 ↗
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工作量化計點方式表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預覽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160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1 條預覽 ↗
一、為激勵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並建立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服務機關地區遷調作業制度,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2 條預覽 ↗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之遷調,由司法院依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辦理案件情形、業務績效、機關首長考評、領導統御、溝通協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等,並參酌其志願分組辦理。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3 條預覽 ↗
三、司法事務官之遷調,參酌各機關各組別司法事務官之官等、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分組及區分簡任或薦任分別辦理之,並以尊重司法事務官志願服務機關為原則;志願相同時,依下列順序決定…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4 條預覽 ↗
四、司法事務官於下列地區任職者,得優先考量其遷調志願:
(一)於金門地區連續任職二年,或於澎湖地區連續任職三年。
(二)因無適當之現職司法事務官志願前往,曾經司法院因業務特殊需要辦…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5 條預覽 ↗
五、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因業務上特殊需要或因人地不宜、工作不力、風評不佳而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異動或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司法院得隨時辦理遷調,或不依其志願遷調。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6 條預覽 ↗
六、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於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具薦任職務任用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高等…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簡章,報由司法院核定。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4 條預覽 ↗
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前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用人機關審查符合甄審資格應徵人員並繕造名冊後,辦理筆試及口試。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7 條預覽 ↗
筆試應考科目及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分組如下:
一、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家事事件法占百分之四十,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占百分之…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8 條預覽 ↗
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 前項訓練為期十六週,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及實習訓練,由用人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報司法院核定。 錄取人員如為現職公務人員…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用人機關應依序通知正、備取錄取人員參加訓練。 錄取人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用人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或無法於指定期日報到者,視為放棄訓練資格,…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
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
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
四、勤惰:百分之十。 訓練成績以一百…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津貼,由用人機關比照現職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發給。 原經銓…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用人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核定。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訓練成績由用人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及派免建議函報送司法院。但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受訓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用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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