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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第1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稽徵機關查得交易價格明顯較時價偏低時,即得依時價調整其售價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4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5條所明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同段342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之3建物部分: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總價額,關於建築物價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總價額,關於建築物價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而非申報課稅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285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法定地價而言,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又建築物價額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土地法第14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系爭書函係被告辦理審定原告申請屆齡退休案,依退休法第29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通知原告補正其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採計之取捨,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且所謂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營業人所訂定房屋及土地分別出售之合約,如房屋售價偏低,土地售價偏高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有關規定,核定其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依農會法第1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會員審認辦法第4、5、6、9條之規定,足認會員因喪失農會法第12條規定之法定資格,經理事會審議出會者,屬理事會之法定職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房屋及土地分別出售者,為調整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認事用法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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