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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對於數人共同毀謗某甲案件中,某甲本可只對其中一人提出自訴,並無告訴不可分之問題,原審適用法令顯有錯誤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自訴程序並無告訴不可分規定之準用,且自訴人配偶早經自訴人撤回告訴,已不可能與被告乙○○成為共同被告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自訴雖未準用告訴不可分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應適用前述所示告訴不可分之原則,於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曾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被害人既不得對之提起自訴,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亦不得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其性質並無共犯之可言,自無前開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更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應適用前述「貳之一」所示告訴不可分之原則,於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曾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被害人既不得對之提起自訴,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告訴代理人又稱:還是用職權認定等語,顯見當時真意應為:若本案無告訴不可分條件,告訴人才願意撤回,但若適用告訴不可分,則不願意撤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告訴代理人又稱:還是用職權認定等語,顯見當時真意應為:若本案無告訴不可分條件,告訴人才願意撤回,但若適用告訴不可分,則不願意撤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告訴不可分原則共犯之認定,只要從形式或實質上認具有共犯關係者,均有其適用,況告訴不可分原則不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均有適用,故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所指之「共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不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不及於相姦者,反之,若對於相姦者撤回告訴,仍有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即效力應及於配偶,先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適用,則上訴意旨請求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亦有誤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害人對其配偶既不得提起自訴,如係告訴乃論之罪,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相姦人,自亦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共同被告之一人為被害人之配偶者,被害人既不得對之提起自訴,則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其他被告亦不得自訴(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意旨參照);不得提起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解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即所謂之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而告訴不可分原則共犯之認定,只要從形式或實質上認具有共犯關係者,均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依其被訴犯罪之過失犯性質既無共犯可言,自無前述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此情形,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因不合於但書例外規定之條件,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告訴不可分原則,在偵查中及審判中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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