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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告就補償條例第4條回復名譽之實際作法為刊登公報及頒發回復名譽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回復名譽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委任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喬國偉律師確受委任,就回復名譽事件有訴訟代理權;又上訴人於系爭委任契約中委託喬國偉律師刻印供委託之案件使用,則上訴人既委任喬國偉律師處理系爭回復名譽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回復名譽之處分,本質上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斟酌何為適當之回復方法,以符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兩者之功能及方式並不相同,金錢賠償能否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而無另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必要,仍應依具體個案綜合審酌。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判決要旨,藉以回復名譽之必要云云,資為抗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與私立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40號回復名譽事件判決,確有反動政治力暗中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回復名譽之方法,民事審判實務上不乏以判命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著有判決先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欲請求回復名譽,則應一併更正訴之聲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關於回復名譽部分。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是訴求被上訴人回復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149、204至205頁)。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有據。㈡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訴訟法上為一訴訟標的,張閔景於系爭確定判決關於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請求,係以登報道歉及命被上訴人解除對其臉書封鎖作為請求之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尚無刊登判決要旨以回復名譽之必要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至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部分。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名譽權遭受損害者,固可依前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該回復名譽之方式,應予被害人名譽受損之情形彼此相當,易言之,兩者必須成相當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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