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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66條後段附表壹之一編號197部分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自訴人所訴之圖利罪、枉法裁判罪、詐欺罪、背信罪、偽造文書罪,以圖利罪為最重。圖利罪既不得提起自訴,其他之罪即均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圖利罪(如前述,自訴人所主張被告等人係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惟因刑法上開圖利罪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更(二)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壬○○涉犯刑法第213條、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就犯罪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圖利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復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均較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重,是以被告即應論以圖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圖利罪(如前述,自訴人所主張被告等人係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惟因刑法上開圖利罪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不服,乃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撤銷異議人關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發回本院更審,並駁回異議人關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是關於非主管事務圖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為,不及於第5款之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上訴人自訴被告庚○○牽連涉犯偽造文書罪及圖利罪,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二罪,其較重之罪為圖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圖利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復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均較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重,是以被告即應論以圖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7年為輕,抑且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就公務員圖利罪另有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條競合結果,應優先適用後者規定,其最重法定刑更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最高法院就更四審之發回意旨並未指摘被告有無犯圖利罪,而係以被告犯圖利罪為前提,指摘更四審所載不法利益之數額有誤及量刑理由不當,可見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犯圖利罪事證明確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公務員圖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或第五款之公務員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刑度,均較刑法偽造文書罪為重,縱上訴人等所訴屬實,因所自訴之公務員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五十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圖利罪(如前述,自訴人所主張被告涉犯之瀆職罪,應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惟因刑法上開圖利罪規定與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應分別從一重論以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圖利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復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均較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重,是以被告即應論以圖利罪。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圖利罪自訴……依法全部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判決正本第三頁至第五頁)。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就其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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