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條載明應即辦理塗銷查封登記等文字,但卻查無被告塗銷查封登記之函覆,被告所存系爭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檔案紀錄上,亦無辦理情形之記載,是系爭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顯有偽造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金玉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塗銷查封登記事件)為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新臺幣叁萬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4年存字第2278號提存書所載之提存物及其孳生之利息全部」,且塗銷查封登記和解書上「賴頓」之簽名、印文均為相對人所為,為相對人所自陳在卷,堪認相對人於簽立塗銷查封登記和解書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在法院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前,被告無從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台中市○○區○○段一八八建號建物向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本件原審卷內僅有原審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函附卷(見原審卷第5頁),而地政機關於何時辦畢塗銷查封登記,並無任何書證附卷,則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究竟於何時終結,及抗告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名下財產,日後可能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並經聲請人提供擔保塗銷查封登記等情,固為屬實,茲因該事件,業經相對人等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嗣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士林地院民國103年2月19日士院俊97執全貴字第830號塗銷查封登記函、存證信函
新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店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件為證,然此僅能證明被告確實擁有同小段377-4號土地,並不能證明系爭房屋僅坐落於該土地上,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為之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與民事執行處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地政事務所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始收受本院該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之送達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五四二號假處分卷全卷核對屬實,則參酌前開說明,本件在聲請人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且經塗銷查封登記前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強制管理上開3筆土地三十餘年,從未繕具收支計畫書呈報原執行法院,未盡管理人之責,除大路下小段6地號土地已於75年1月9日塗銷查封登記外,系爭土地迄未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1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清償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2899號塗銷查封登記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依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應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前,將系爭房地塗銷查封登記,伊則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但上訴人未依約定在該日前塗銷查封登記,約定條件尚未成就,伊無移轉登記之義務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且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已撤銷執行命令並發函塗銷查封登記,該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無誤,亦有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宗可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固以系爭不動產經塗銷查封登記,且本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上亦載明「查封標示,由債務人自行除去」等情,主張聲請人除去之查封封條非屬刑法第139條所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雖於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之同日-99年5月28日-,即以郵局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函於99年5月31日送達相對人-,而非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發函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或更經地政機關塗銷查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件、民事裁定三件、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二件(均影本)為證。乙、被告方面: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欲塗銷查封登記之不動產的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所聲請執行之相對人不動產係於同年5月22日塗銷查封登記,惟聲請人於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前即於114年5月2日以臺北敦南郵局第000395、000396、000397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2 部
- 判決
- 2,228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18 件
- 函釋
- 76,078 則